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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排雷”險企關聯交易 擬定三條比例紅線

  • 發佈時間:2014-10-23 08:06:5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對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擬定三條比例紅線

  為避免因關聯交易導致保險公司的投資風險,保監會22日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徵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提出了三點硬性的比例要求,一是在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産、不動産類資産、其他金融資産的賬面餘額中,對關聯方的投資金額分別不得超過該類資産投資總額的50%。

  二是保險公司對關聯方中單一法人主體的投資餘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15%與該法人主體上季末總資産的5%二者孰高。

  三是保險公司對關聯方的全部投資餘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30%,並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季末凈資産。在計算人身保險公司總資産時,其高現金價值産品對應的資産按50%折算。

  提升保險公司的治理水準,是防範風險的重要防火線。徵求意見稿指出,保險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應由董事會批准的,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2/3以上通過。

  根據《徵求意見稿》,保險公司與主要股東及其關聯方的關聯交易,必須獲得獨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主要股東並應向保監會提交關於不存在不當利益輸送的書面聲明。

  獨立董事也一改可有可無的現狀,真正要負起責任。根據要求,對於保險公司獨立董事在審核關聯交易過程中未能履行勤勉義務的,保監會可以對其進行監管談話,並計入履職記錄。監管談話超過三次的,保監會可以限制其保險公司獨立董事資格。

  而對於應由董事會批准的保險公司重大關聯交易,《徵求意見稿》要求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2/3以上通過。對於保險公司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的,保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限制股東權利、責令限期轉讓股權、限制投資入股其他保險公司等監管措施。

  《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對關聯交易情況進行系統梳理和排查,並向保監會上報關聯交易清單。對關聯交易超過規定比例的,應于2015年6月30日前達到本通知相關要求。自2014年四季度起,保險公司應于每季度結束後25日內向保監會報送關聯交易總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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