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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再開新罰單 兩股難逃索賠命運

  • 發佈時間:2014-10-23 18:31:14  來源:南寧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信披違規的處罰力度絲毫未減。近日,又新添兩家公司上榜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名單,分別是康達新材金谷源。隨著這兩家公司相繼發佈收到行政處罰書的公告,針對它們的證券民事賠償也開始拉開帷幕。

  康達新材被罰60萬元

  2014年10月17日,康達新材發佈公告稱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公司未按規定報告會後事項、上市公告書存在虛假記載被證監會處以60萬元罰款。隨著這一處罰的公告,因康達新材虛假陳述受損的投資者的維權索賠也可以啟動。

  康達新材發佈的處罰公告顯示,康達新材于2011年12月26日通過發審會審核。2012年3月19日,康達新材向證監會報送《康達新材會後事項》;2012年3月30日,康達新材公告了《招股説明書》,同日發佈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公告》;2012年4月16日,康達新材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過會後至公司股票上市前,康達新材經營業績出現較大幅度下滑。康達新材在《康達新材會後事項》中承諾不存在影響發行上市和投資者判斷的重大會後事項,也沒有對截至當時公司經營業績出現較大幅度下滑的事項另向證監會書面説明。

  “過會後至公司股票上市前業績下滑而受證監會處罰的案例並不多,康達新材應該是比較典型的了。”從事投資者維權工作的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告訴記者。

  除了上市前業績下滑沒有披露,證監會同時認為康達新材上市公告書存在虛假記載。

  許峰提醒投資者,在證監會對康達新材做出行政處罰後,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在2013年7月5日之前買入康達新材,並且在2013年7月5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康達新材股票的投資者,可向康達新材發起索賠。

  “康達新材的處罰是在證監會推出的退市新政生效之前的,投資者可能還享受不了主動賠償的政策,也只有自己發起索賠才能挽回損失了。”許峰説。

  金谷源深陷債務糾紛

  幾乎與康達新材被證監會頂格處罰同期,上市公司金谷源上周也發佈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河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公司資訊披露違法違規隱瞞上億元重大訴訟被予以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2012年1月13日,金谷源因經濟糾紛被昆山宏圖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起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請判令金谷源歸還99712910元借款及及賠償35179714元利息。

  2012年2月1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於2012年2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于2012年7月23日送達。昆山宏圖不服,于2012年7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終審判決。

  證監會認為,上述訴訟金額佔金谷源2011年度所有者權益的78.92%,屬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1.1.1項規定的應當及時披露的重大訴訟事項。在長達一年多的訴訟過程中,上市公司金谷源在歷次公告中均未對該重大訴訟事項進行披露,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構成虛假陳述。

  據了解,金谷源信披違法行為與前幾年的寧波富邦虛假陳述案非常相似。律師許峰介紹,2012年,寧波富邦同樣因為隱瞞重大訴訟事項未依法履行披露義務被證監會處以30萬元罰款,其共代理了47位股民向寧波富邦提起索賠訴訟,金額共計547萬元。該案最近一次開庭是在今年10月14日,該案不日就將判決。

  許峰律師認為,與寧波富邦投資者一樣,在證監會對金谷源做出行政處罰後,根據規定,在2012年1月13日到2013年12月7日之間買入金谷源,並且在2013年12月7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可向金谷源發起索賠。

  多位市場人士表示,在證監會退市新政背景下,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類似康達新材及金谷源這種虛假陳述違規的公司被處罰,有部分投資者會因為證監會“不賠償就退市”新政拿出主動賠償方案,在新政生效之前違規被處罰的上市公司,其投資者目前只能靠自己起訴索賠,否則還沒有獲賠機會。

  據《投資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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