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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考試門檻降低:新股發行責任歸位

  • 發佈時間:2014-10-23 09:38:3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股發行,引入的保薦代表人制度,本當履行重要的簽字責任,但長期以來,保薦代表人“薦”而不“保”的情況屢見不鮮。保薦代表人在IPO項目上簽字的不嚴謹,在諸多IPO公司上市後暴露出巨大的投資風險後,極大地損傷了券商的投行業務形象。

  按理,在鉅額的簽字費用背後,保薦代表人應當起到履行監督和檢查IPO財務品質的責任。但由於缺乏應有的公開性和透明度,IPO公司及券商投行人員,都在尋找“對口”的項目,如果沒有相應的人脈資源,或不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就難以拿下項目,而IPO公司也樂意將這些項目交給“關係戶”分享。結果,就使得IPO保薦業務遲遲無法走向應有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原本很嚴肅的保薦代表人制度,也就變成了明目張膽的利益交換。

  同時,在巨大的保薦費用吸引下,保薦人才非常走俏,考試通過門檻因此越來越高,一度成為券商的香餑餑。但這種高薪酬與不盡責的資源扭曲,也一直被市場高度質疑。近期,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挂出《關於進一步完善保薦代表人管理的通知》和《2014年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公告(第2號)》,從報考條件、考試科目、內容大綱等方面作了調整,主要方向是降低考試門檻。在筆者看來,這份書面答卷,實質上是一場有針對性地提高IPO發行品質、順應註冊制的改革,是一場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實踐與運用的“大考”。

  降低考試門檻,首先有利於培育和優選保薦人才。由於較高的保薦門檻,通過率很低,人為造成了保薦人的奇缺,形成了巨大的利益誘惑。同時,也使急於做大的券商不得不遷就現有的保薦人,致使對保薦代表人職業道德、從業紀律、項目簽字品質,尤其是保薦IPO項目上市後的持續服務方面的責任缺失。

  其次,有利於加大IPO的保薦力度,形成資源儲備。新股發行採取註冊制,對於保薦人才需求會大幅度增加。但降低考試,並不等同於降低對於保薦項目的品質要求。還應當通過在保薦人註冊機制上從嚴管理,制定更加嚴厲的保薦處罰措施。選馬更要賽馬。通過儲備更多的投行人才,從而形成行業的競爭機制,使有志於投行事業的保薦人才脫穎而出。因此,降低考試門檻,不僅不會降低保薦人的素質,反而會通過競爭平臺,促使保薦人敬業盡責,不再覺得只要通過了考試,走上了保薦人崗位,就可以高枕無憂了,而須恪守職業道德與職業素養,承擔起更大的責任。

  降低考試門檻,也是在奠定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文化的根基。任何一項IPO發行制度,都會涉及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券商保薦代表人制度的改革,不僅是一種人才選拔機制的改革,也是培育證券市場“守護神”和積極維護者的重要形式。作為IPO發行的“守夜人”,保薦代表人盡責向善,把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作為簽字保薦過程中的重要準則執行,才能把好IPO上市關,從而營造良好的保薦環境,從而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不受侵害。這也將在最大限度上消弭因為隱瞞財務資訊等造成公司財務指標失真,而使保薦後的IPO公司在上市不久後即業績變臉的現象。

  最後,降低考試門檻,有利於形成獨立的保薦制度,恪守保薦人在IPO發行中的獨立性。在對違法違規的上市公司處罰過程中,不僅保薦代表人要被撤消保薦代表人資格,行業禁入行為的處罰,還會涉及對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的處罰。這説明,保薦代表人的財務保薦工作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承擔著共同的責任。因此,保薦考試改革,要在形成保薦人完整的知識體系方面,加大考試內容調整,使保薦代表人在IPO保薦過程中堅守獨立性,尤其要形成獨立於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之外的保薦結論。只有形成了保薦人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相互印證、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體系,證券保薦人制度才能真正形成有競爭力的行業,併為IPO發行及中小投資者權益提供到位的服務,證券保薦人的價值和作用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提升,才會真正樹立起證券保薦人應有的市場形象。(作者係資深市場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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