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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披露官員家庭內部官商結合的四種類型

  • 發佈時間:2014-10-23 06:16:00  來源:重慶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十八大以來,被調查的省部級以上官員已逾50名。當“打老虎拍蒼蠅”成為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反腐新常態之際,一個歷史性轉捩點也由此到來:依法反腐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十八大之後一項超過百萬人參與的網路調查顯示,在收入分配、社會保障、反腐監督、住房問題、環境保護等12項群眾關切度最高的社會熱點問題中,反腐監督受關注度最高。其中,制度反腐、法治反腐被認為是預防和懲治腐敗最有效的手段。

  十八大以來,中國共産黨通過強化中央巡視、開通網上舉報、踐行八項規定、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等一系列舉措,依法依紀嚴懲黨政公職人員的腐敗腐化行為,反腐倡廉制度體系更加完善,贏得了黨心、民心和普遍的國際讚譽。

  專家認為,現階段我國法治反腐已具備良好條件和現實基礎——黨心所歸,民心所向,法制條件相對成熟。

  對於出現腐敗問題的領導幹部,先由紀檢部門進行調查、做出黨紀處分後再移交給司法部門,這是“打虎”“拍蠅”的通行做法。“黨紀國法雙軌並行、紀檢司法良性互動”,是中國特色反腐敗鬥爭,打擊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的有效措施。專家認為,這一措施在未來一個時期內仍將得以堅持。十八屆四中全會後,按照“依法治國”的總體要求,紀檢部門、司法機關都需要重新對各自在反腐中的職能做出進一步明確定義。

  專家認為,未來進一步完善黨紀國法雙軌反腐的法治新思維,不是説執政黨的紀律部門應置身於反腐之外,而是在法治的原則下進行精細化治理。國家司法機關與黨的紀律部門“雙軌”並進、分工配合,對黨員幹部職務違法犯罪和失德失信行為實現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法治與德治雙軌並重。

  著名法學專家江平認為,為確保公權力合法運作,需要加強行政程式立法,“程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程式規則被破壞,也談不上實質正義”。而立足於保證政府高效、官員勤政,除厘清政府的責任清單外,還應有配套的監督機制。

  本組文據新華社

  中央亮劍官員“親緣腐敗” “一人當官全家發財”將難以遁形

  近日陸續公佈的2014年中央巡視組第一輪巡視整改情況通報顯示,14個被巡視的對象中有7個地方和單位出現幹部親屬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半數被巡視對象暴露出領導幹部用權力為親屬、子女謀利的問題,這樣的結果令人震驚。”反腐問題專家、北京航空航太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任建明説。

  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

  與領導幹部腐敗關聯度高

  那麼,子女親屬違規經商與領導幹部發生腐敗到底有多大關聯性?在新疆的專項清理中,近1000條違規的線索目前已經查出輸送利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問題線索68件;江西專項治理期間,各地各部門通過自查發現涉及利益衝突方面的問題2000余個,立案查處的已達110余人。數據説明,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與領導幹部腐敗的“關聯度”相當高。

  據披露,今年以來新疆共立案查處此類案件176件,佔15.6%,其中自治區紀委查辦的16件違紀案件中,有6件涉及此類問題,佔比高達37.5%。廣東省紀委通報,今年上半年立案查處的要案有31件是官員利用影響力為親屬、子女謀利,佔要案總數的33.3%。

  中央黨校黨建部教授蔡志強説,此次巡視意味著領導“身邊人”等靠近權力的“易腐人群”,已經被納入反腐視野,“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正在加速落實”。

  33年頒布110余項法規

  防止幹部親屬官商利益關聯

  事實上,幹部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是個老問題,規範幹部親屬子女經商行為一直是反腐敗的“重點地帶”。中央紀委監察部廉政理論研究中心的一份調研報告表明,僅從1979至2011年,共有58次中央紀委全會、110余項法律法規及政策涉及防止幹部親屬官商利益關聯內容,其中1985年頒發《關於禁止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2001年頒發《關於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2010年頒布《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文件,專門對幹部親屬子女經商辦企業問題進行了規範。

  專家稱,從1979至今,共有100余項法律法規及政策涉及幹部親屬子女違規經商問題,但一直以來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中央巡視組聚焦幹部親屬子女違規經商,意味著將幹部親屬等“易腐人群”納入反腐視野。那種“一人當官全家發財”的“親緣腐敗”將難以遁形。

  領導幹部的親屬子女

  出現問題應該如何處理

  但為何這麼多的法規管不住幹部親屬子女伸出的“謀利之手”?南京師範大學政治係教授謝世誠認為,監管邊界、標準模糊以及約束機制不細化、缺乏操作性,是造成法規難以落地的重要原因。

  一位紀檢幹部舉例説,如對於“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能在該領導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規定,在實際監督中如何界定“領導管轄的業務範圍”“與公共利益衝突”兩個問題,就存在操作難題。

  “中央巡視組將相關問題‘揭開蓋子’,表明瞭中央將堅決查處相關問題的態度。”任建明説:“需要關注的是,領導幹部可以用黨紀國法來規範,其親屬子女出現問題應該如何處理?這些都需要在今後進一步明確。”

  家庭內部官商結合的四種類型

  利益集團交換型

  這種腐敗形式一般是領導幹部先施惠于下級、商人,再打招呼讓其“照顧”自己的親屬,或者官員之間達成某種“默契”,以手中權力為交換砝碼,異地“交易”利益互換。中央編譯局博士後吳曉林介紹,這種算是家族內“官商結合”的“高級形式”,難以發現、查處,並且大都是以“窩案”的形式暴露,負面影響也更大。

  借殼撈錢型

  一些幹部子女經商辦企業並不從事實際業務,其公司只是進行貪污受賄的“殼”。今年2月,江西紀檢部門對副廳級幹部張某立案調查。據辦案人員透露,為了牟取不當利益,張某的兒子在其任職所在地開辦了一家財務諮詢公司,每年象徵性地到當地私營企業翻翻賬本,一家公司就可拿到15萬元的諮詢費。劉鐵男與劉德成父子也具有同樣的特徵。

  經商辦企業國際化

  領導幹部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的“國際化”趨勢明顯,這也大大增加了腐敗的隱蔽性。江蘇一位紀檢人員介紹,無錫一位副廳級幹部的兒子在香港開公司,形成了“老子在內地給人辦事,兒子在境外大肆收錢”的腐敗鏈條,短短幾年時間,這個“官二代”在境外收受賄款上千萬元。

  官商權錢利益互補型

  家庭成員有人當官,有人經商,“權為商開路,商為權鞏固”。在山西運城的“房媳”事件中,以“房媳”張彥、公公孫太平為核心的運城孫家是典型的家族內“官商合作”,該家族成員多人在運城市擔任公職,分佈在公、檢、法、紀委以及政府各職能部門,同時家族還經營著物流公司、洗煤廠等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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