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任期內 發生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問題終身追責
- 發佈時間:2014-10-22 05:34:13 來源:重慶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 羅靜雯 通訊員 劉洋)為切實加強“兩個責任”追究工作,落實全市各級法院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出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將建立終身責任制,領導幹部在任期內發生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問題,不因發現的時間、工作崗位或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的仍須按《辦法》規定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辦法》對各級法院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過程中,承擔的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進行了區分和細化。在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批准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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