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騙法院受重罰 法官:個人失信最高罰10萬
- 發佈時間:2014-10-22 09:31:3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駱倩雯 通訊員 曾巧藝)昨天,市一中院通報,法院在近日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時,發現原告晉長霞為了索賠偽造收入證明等證據,故決定對其罰款10萬元。這是市一中院自2012年新民訴法實施以來,對個人的不誠信訴訟行為開出的最高“罰單”。
2012年9月,晉長霞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後,起訴肇事車輛駕駛人周某、周某工作單位以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其交通費900元、醫療費1086元及誤工費113173元。
晉長霞是新華人壽保險北京分公司代理制業務員。她為了證實自己的誤工損失,在一審審理中提交了工資收入證明,但未能提供受傷後收入減少的證據,故一審法院以未能證明受傷後減少的收入為由,未支援其誤工費的訴訟請求,判決肇事方賠償晉長霞1886元。一審判決後,晉長霞不服,上訴至市一中院。
在二審過程中,晉長霞為證明其收入減少的數額,提交了蓋有新華人壽保險北京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印章的《收入減少證明》、《工資月收入證明》,卻拒絕向法院提交工資銀行流水單、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經法院傳喚,新華人壽保險北京分公司出庭陳述,真相水落石出:公司並未向晉長霞出具過上述兩份證明。經過當庭比對,兩份證明上的印章並非該公司人力資源部的真實印章。此外,一中院調取了晉長霞的工資銀行流水單、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均顯示晉長霞在受傷期間有相應工資收入及納稅。面對鐵證,晉長霞承認了自己提交的證據係偽造。
一中院認為,晉長霞拒絕提交對其不利的證據,同時偽造對其有利的證據,嚴重妨礙人民法院的審理秩序,違背誠實信用的訴訟原則,同時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應予懲戒。鋻於晉長霞要求賠償誤工費數額之巨大、妨害訴訟行為情節之嚴重,依照新民訴法的規定,對晉長霞罰款人民幣10萬元。據悉,這是自2012年新民訴法實施以來,該院對個人的不誠信訴訟行為開出的最高“罰單”。
近日,市一中院開庭宣佈:准許晉長霞撤回上訴,同時宣佈了對其偽造證據的處罰決定。晉長霞當庭未提起復議,並表示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
法官説法
個人失信最高可罰10萬元
2012年8月31日公佈並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個人的罰款金額進行了修改。根據修改前的民訴法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應在1萬元以下,而修改後的民訴法將這一限額提高到了10萬元,可以説大大提高了對個人的處罰力度。
該案的承辦法官解釋,此案的處罰決定之所以達到了民訴法對於個人罰款的最高金額,有以下原因:要求賠償的金額巨大;私刻公司印章、拒絕提交對己不利的證據、偽造證據等訴訟行為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的審理秩序;違背誠實信用的訴訟原則,欺騙法庭性質惡劣。
據悉,近年來,在人身損害賠償的糾紛訴訟中,案件當事人為獲得賠償,提供虛假證據的案件時有發生,其中包括提供虛假的收入證明、偽造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提供虛假的證人證言等。法官表示,這些偽造證據的訴訟行為是當今社會誠信缺失的具體體現,産生了嚴重的危害和影響,這樣的造假行為不僅觸犯了民訴法的規定,在一些情況下還有可能觸犯刑事法律規定。而一旦造假被法院查證屬實,則會追究訴訟參加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誠信訴訟不僅是對個人的道德要求,更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內容,切勿因為一時的利益鋌而走險,因為你所面對的可能不只是罰款,甚至可能是刑事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