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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規可依助維權 相關細則待明確

  • 發佈時間:2014-10-21 08:32:12  來源:福建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年10月1日,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簡稱“汽車三包規定”)正式實施一週年。

  近日,記者從省消委會獲悉,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全省各級消委會系統共收到汽車投訴827起,其中涉及汽車三包問題的投訴有100多起。一年來,儘管有關汽車消費的投訴持續增多,但在應用汽車三包規定維權後,消費者對汽車投訴處理結果滿意度有所提升。

  解決不少維權難題

  從省消委會受理汽車投訴及諮詢的情況看,汽車三包規定解決了以往不少維權難題。

  以往修車,為等個維修配件,可能要耗半個月,而廠家授權的4S店卻不給任何代用車或交通補助。有了汽車三包規定,代用車難題得到解決——按規定,修車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天可要求經營者提供代用車或交通補償。

  汽車三包規定,還解決了多次維修的難題。去年底,福州倉山區消費者高先生購買不久的轎車變速箱維修多次還是漏油,他要求更換變速箱,但4S店只同意繼續免費維修。福州倉山12315和消委會認為,高先生的要求符合汽車三包規定。經調解,商家同意等廠家將變速箱寄來後立即予以更換。

  據悉,以往,汽車同一部件若多次維修,屢修屢壞,4S店最好的態度就是一直免費維修,卻不提供一次性解決方案,消費者很無奈。而汽車三包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指出,在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産品品質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因同一産品品質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此外,根據汽車三包規定,同一故障多次修理仍有問題可退車,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修理2次以上可換車。

  一些條款比較模糊

  值得注意的是,汽車三包規定中一些條款比較模糊,難以切實解決消費者的維權問題,有的甚至成為車企推諉的理由。

  省消委會汽車專業委員會在相關調研中發現,部分經銷商三包政策落實不到位,售後服務達不到承諾標準。家用汽車若沒在指定4S店做保養或未按期保養,一旦汽車出現故障,易發生糾紛,而汽車三包新規對汽車在外保養並沒明確規定。一旦發生糾紛,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

  又如,在三包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中,各系統的主要零件是什麼,什麼情況屬於品質問題需更換,並無相應標準。例如,減震器漏油和滲油,是否都算品質問題?有的4S店就提出,滲油不是品質問題,漏油才算品質問題。

  此外,三包規定對零部件品質的認定部門沒明確規定,且相關鑒定費用較高,一旦碰到此問題較難處理。實際使用過程中,消費者雖明顯感覺汽車存在不對勁的情況,但無明確證據指向,又苦於檢測鑒定取證難。

  漳州消費者林先生今年1月購買的某品牌新款汽車,開不到3個月,四個輪胎竟都出現漏氣,輪胎廠家鑒定結論是外物扎刺導致漏氣,林先生不接受。但讓他為難的是,如果這四個輪胎的品質問題都送去做第三方檢測,要4000元,這筆錢足夠買8個輪胎。經調解,汽車4S店幫他免費更換了3個輪胎,而另一個輪胎則由他自費更換。

  還有消費者在諮詢中提出,三包規定並沒明確是否涵蓋新能源車。新能源車的關鍵部件、性能與普通車輛有所區別,因此,在新能源車的三包問題上仍存在爭議。

  新消法可彌補不足

  不過,省消委會相關人士也提醒消費者,新消法的部分規定可彌補汽車三包規定的不足。其中,舉證責任倒置可幫助消費者減少檢測的維權成本。

  新消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引申到汽車市場,就是如果汽車出現品質問題,須由商家或廠家來出具證據,證明車輛沒品質問題,否則就按存在問題來處理。

  以往,作為弱勢一方的消費者,要想證明汽車本身存在缺陷,須通過品質鑒定,鑒定難、費用高成為消費者汽車維權的攔路虎。新消法規定對部分商品和服務的舉證責任進行倒置,消費者不用承擔舉證責任,減少了消費者維權時間、經濟成本,解決了鑒定難、成本高、不專業等汽車維權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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