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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頒布《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 發佈時間:2014-10-20 17:36: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孔彬彬

  日前,交通運輸部頒布了《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分為總則、經營許可、運營服務、運營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七章,共54條,規定了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安全運營、服務要求和市場監管等內容。

  明確行業發展定位 規範經營許可管理

  目前,我國共有出租汽車134萬輛,企業8000余家,駕駛員260多萬人。由於各地出租汽車發展水準不一,不能很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的出行需要。特別是由於行業發展定位不科學、法律法規未建立等原因,影響和制約著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為此,《規定》明確了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的組成部分,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需要。要求各地按照出租汽車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科學確定運力規模。同時,鼓勵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不斷提升行業服務水準。

  《規定》依據國務院2004年412號令有關規定,在總結各地已有立法和管理實踐基礎上,對從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條件、程式及實施主體等作出了規定。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先取得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簽訂經營協議,並具備相應的駕駛人員、管理制度、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等條件。投入運營的出租汽車車輛,應當符合相應的車輛技術條件,配發《道路運輸證》。

  規範經營權管理 強化運營服務保障

  經營權管理是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內容。《規定》遵照國務院有關出租汽車管理文件精神和要求,明確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實行期限制,鼓勵通過服務品質招投標方式配置。《規定》建立了市場退出機制,將經營權到期後能否繼續經營與服務品質信譽考核結果進行掛鉤,體現優勝劣汰導向。對於車輛經營權需要轉讓的,要求依法辦理車輛經營權變更許可手續,重新簽訂經營協議,明確經營期限為其剩餘期限,提示經營風險。

  服務是出租汽車行業的本質屬性。針對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不規範、服務品質服務水準不高等問題,《規定》抓住影響服務品質和服務水準的關鍵環節,系統性地強化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要求,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的經營行為、設施設備的配備要求、服務標準以及行為準則作出了全面細化要求,為全社會提供規範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同時從保護駕駛員合法權益的角度作出了相應規定,要求經營者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落實駕駛員休息權,依法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加強市場監管 維護運營秩序

  2011年交通運輸部先後出臺了《出租汽車服務品質信譽考核辦法(試行)》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分別建立了出租汽車企業和駕駛員服務品質信譽考核制度、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制度。《規定》與現有規章制度進行了有效銜接,既維持了政策的連續性,又進一步強化出租汽車服務品質信譽考核,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場機制,促使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規範經營、誠信服務。

  針對“黑車”非法運營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損害經營者合法權益等突出問題,《規定》要求加強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糾正、制止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和其他違法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要求出租汽車經營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接受社會各界的投訴與監督。

  發展預約出租汽車 滿足不同人群需求

  《規定》借鑒發達國家發展預約出租汽車的實踐經驗,針對近年來我國出現的面向不同人群需求的新型服務業態,從為市場提供多樣化、差異性服務的角度出發,確立了只允許接受預約、不得在道路上巡遊攬客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模式,鼓勵各地探索發展預約出租汽車,滿足市場需求。同時,對於出租汽車電召服務作出了有關規範,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便利的出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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