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社會財富創造新時代
- 發佈時間:2014-10-21 05:45:36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小到一根針、一塊表,大到一棟樓、一片森林,莫不有其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讓老百姓深刻認知了這一點。
近年來,物權領域的立法執法,極大激發了企業和個人創造財富的活力,有力推動了經濟社會改革發展。從“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物權法在我國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進程中正日益顯示出強大的影響力
立法加強財産保護
物權,通俗地説就是財産權,其核心是産權。從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不動産”到汽車、電視機等“動産”,無論是屬於國家、集體的,還是屬於私人個體的,都是受法律保護的財産權。
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支票、債券以及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産權中的財産權等可以出質;建造建築物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土地承包期屆滿可繼續承包……《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産權”、“物權”的觀念日漸深入人心,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等金融産品不斷創新。
物權立法從醞釀到誕生歷經13年。物權法問世後,進一步明確了物的歸屬,定分止爭,促進物盡其用,保護財産權。同時,物權法定、公示公信、平等保護等原則也在這部法律中得以彰顯。
物權法頒布實施後,既有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的支援和完善,又有相關司法解釋的補充。
比如,《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明確規定,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將“業主公約”修改為“管理規約”,將“業主臨時公約”修改為“臨時管理規約”,從而明確了物業服務的主從關係。
為了規範房屋登記行為,配合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制定出臺。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與物權法相得益彰,共同維護了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有力加強了對國有資産的保護。
此外,針對實踐中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分別作出了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財産權益。
依法推進産權清晰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實踐證明,只有實現産權清晰,市場才會有效率。而實現法律意義上的産權清晰,則意味著産權應獲得國家法律的保護。
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倒逼不動産登記制度再次“試水”。今年7月30日,《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舉備受關注。目前,該條例公開徵求意見告一段落。例如,法律規定,“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産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
國家對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制度,這在物權法中已有明確表述。由此,作為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重要內容,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也是實施物權法的具體措施。這項措施既有助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現代市場體系,也可進一步保護不動産權利人合法財産權,有效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準。
在整合不動産登記職責方面,2013年11月20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不動産登記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以期理順部門職責關係,減少辦證環節,方便老百姓。
值得注意的是,處理涉及産權問題,也需要行政機關進一步轉變職能,依法行政。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了全國法院徵收拆遷十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涉及房屋徵收的補償價格確定、補償方式選擇、違法建築強拆等多方面,而其中多數行政行為被依法撤銷或確認違法。
守法捍衛合法權益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進步和法律制度日益健全,越來越多的企業和個人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合法財産權。
2007年,物權法實施僅1個月,適用物權法案例就在各地涌現。比如,當年發生在湖南省長沙市的一起房屋糾紛案被稱為“物權法第一案”。長沙市有關部門將一處房屋所有權發還給李福蓮等4人共同所有,但此前向房屋管理部門租住的劉某既不與房屋所有人李福蓮等簽訂房屋續租合同,也不支付房屋租金,更拒絕退還房屋。依據物權法,法院最終判令劉某搬出房屋,並賠償相關損失。
尊重産權、保護物權已漸成風尚。尤其在改革全面深化進程中,個人財産不可侵犯,國有財産亦不可侵吞。
當前,國企改革已步入“深水區”,發展混合所有制也漸成趨勢。然而,作為規範國企治理結構、增強國企發展動力的重要舉措,混合所有制改革如果缺乏監督力度,缺少公開透明機制,很容易滋生腐敗,造成國有資産流失。
業內專家認為,要解決這些問題還有待進一步牢固樹立物權觀念,織密制度的“籠子”。這樣,才能讓改革在法治化軌道上科學發展、持續推進,從而開啟一個財富創新的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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