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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信初訪辦理實行首辦責任制

  • 發佈時間:2014-10-20 09:29:39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葉曉寧)“今後不按規定辦理初信初訪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追究責任。”近日,國家信訪局副局長范小毛在即將實施的《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初信初訪辦理工作的辦法》新聞通氣會上説。

  范小毛介紹,《辦法》明確了信訪機構和有權處理機關在受理和辦理工作中的職責,要求各級信訪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依法按程式規範受理和辦理初信初訪事項,開展群眾監督和滿意度評價。《辦法》的制定實施,突出了為民和依法的宗旨。通過強調首辦責任,要求第一時間把初信初訪問題及時解決在群眾家門口和問題屬地,減少群眾的來回奔波,降低群眾信訪成本。從制度機制上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信訪工作環境。據悉,《辦法》將於今年11月1日實施。

  在信訪機構的責任方面,《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機構在收到初信初訪事項後,應在15日內按投訴請求類、意見建議類、揭發控告類和重大緊急類等情況,分別交送有權處理機關或報送有關領導,並對具備回復條件的信訪人以電話、書面等形式反饋。若信訪機關未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未履行督辦職責,將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被追責。

  在有權處理機關的責任方面,《辦法》要求,對應受理卻未受理、不反饋結果或不執行處理意見、群眾評價不滿意且引發重復走訪、越級陳情等問題的事項,信訪部門將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建議,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將向有關地方和部門提請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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