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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券商應穩妥有序參與滬港通試點

  • 發佈時間:2014-10-18 11:03:24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券商要加強內部評估控制,不得片面追求業務規模及參與交易客戶數量

  □港股通交易佣金須協商確定,並不得低於服務成本

  □開展滬港通投資諮詢服務須持有交易所發生地業務牌照

  □券商自營參與港股通交易,按境內一般上市股票標準計 算持有香港股票的風控指標

  □券商參與滬港通業務納入機構日常監管,明年起業務實施情況納入分類評價

  ⊙記者 馬婧妤 ○編輯 孫忠

  滬港通試點業務正式啟動進入倒計時,證券公司參與業務試點的監管要求進一步明確。中國證監會昨日發佈《關於證券公司參與滬港通業務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從業務開展、投資者教育、交易佣金收取、業務相關投資諮詢服務監管要求、券商自營資管業務參與交易等方面對證券公司參與滬港通試點的各類事項作出詳細規定。

  《通知》要求各監管局從落實技術系統測試、做好投資者教育、深入開展風險揭示、繼續加強從業人員培訓、穩妥有序參與業務試點五個方面,督促證券公司切實做好“滬港通”業務試點各項準備工作;從持續加強投資者教育和風險揭示、完善糾紛處理和應急機制、依法合規辦理交易清算交收三個方面,督促券商做好港股通業務試點推出後的後續工作。

  根據《通知》要求,券商應穩妥有序參與業務試點,並加強內部評估和控制,確保具有明確意願、資産規模符合要求、投資經驗豐富、對香港證券市場有充分認識的客戶參與“港股通”交易,不得片面追求業務規模和參與“港股通”交易的客戶數量。

  券商收取“港股通”交易佣金,須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客戶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服務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不正當競爭、虛假宣傳、誤導投資者。

  在“滬港通”相關證券投資諮詢服務的監管要求方面,《通知》明確,券商向參與“港股通”的投資者提供涉及香港股票的投資諮詢服務,應當執行中國證監會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有關規定;券商在香港地區向參與“滬股通”的投資者提供涉及A股的投資諮詢服務,應當向香港證券監管機構申請相關業務牌照。

  香港持牌機構以其具有中國證監會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的內地關連線構的名義,向內地投資者發佈涉及香港股票的研究報告,應當由內地註冊證券分析師在相關研究報告上署名。

  滬港通試點啟動後,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參與“港股通”交易的,將按照境內一般上市股票的標準,計算自營交易持有香港股票的相關風險控制指標;券商設立專門投資于香港股票,或同時投資于內地和香港股票的資産管理計劃,相關合同等法律文件須約定股票投資比例及策略,並充分揭示風險。現有資産管理計劃參與滬港通交易,須依法變更合同條款。

  《通知》同時明確,各地證監局將把轄區證券公司參與滬港通業務情況,納入機構日常監管,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及時採取責令改正、暫停新開戶等監管措施。

  同時,2015年證券公司分類評價時,證監會將對證券公司參與滬港通業務試點情況進行專項評價。對發生技術系統故障、清算交收差錯、大量客戶投訴等問題的證券公司,視情節輕重,扣減1-3分。情節特別嚴重,導致出現群體性事件或者嚴重影響港股通平穩運作的,將予以降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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