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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五大方面完善

  • 發佈時間:2014-10-18 02:33:25  來源:蘭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7日表示,證監會正式發佈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發佈之日起30天后生效。

  《退市意見》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改革完善了退市制度: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退市意見》逐項列舉了因為收購、回購、吸收合併以及其他市場活動引發的7種主動退市情形。並針對主動退市的特殊性,在實施程式、後續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別於強制退市的專門安排,包括聘請獨立財務顧問進行專業把關、要求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等。

  二、明確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針對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等市場反映強烈的兩類違法行為,落實《證券法》關於重大違法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規定,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兩類違法行為,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三、嚴格執行市場交易類、財務類強制退市指標。《退市意見》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對現有的退市指標做了全面梳理,並按照市場交易類、財務類分別做了歸納列舉。《退市意見》在統一創業板與主機板、中小板上述退市標準的同時,允許證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規則中對部分指標予以細化或者動態調整,並且針對不同板塊的特點作出差異化安排。

  四、完善與退市相關的配套制度安排。首先要求證券交易所對強制退市公司股票設置“退市整理期”。同時為防止部分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散戶以投機為目的參與退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明確要求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其次統一安排弧制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設立的專門層次掛牌交易。公司退市後滿足上市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上市,證券交易所可以針對主動退市公司與強制退市公司,不同情形的強制退市公司作出差異化安排。為防止重大違法退市公司有關責任股東通過提前轉讓股份來規避法律責任,《退市意見》還對其轉讓行為做了專門限制。

  五、加強退市公司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退市意見》始終將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障作為制度設計的重中之重。另外,針對退市工作的特殊性,《退市意見》重點強調了退市中的資訊披露、主動退市異議股東保護問題,進一步明確了重大違法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員的民事賠償責任。據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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