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村修二的官司看職務發明
- 發佈時間:2014-10-17 01:29:53 來源:科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年諾貝爾物理獎得主中村修二曾經勝訴一場專利權官司,起因正是中村今年賴以獲獎的藍光LED。
當年,中村曾作為僱員在日亞公司從事藍光LED的研發。然而日亞公司對這個項目並沒有信心,最後乾脆放棄了資金支援。誰也想不到,孤軍奮戰的中村最後竟然成功了。之後日亞公司在支付了中村區區2萬日元的獎金後,毫不客氣地以職務發明為理由佔有了這項技術,可憐的中村甚至連專利權都沒有獲得。於是2002年,已經移居美國的中村將前東家日亞公司告上了法庭。
如果中村在中國做科學家,那麼就不會有這樣的苦惱了。因為長期以來,對科學家的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雖然同樣缺乏明確的界限,然而這個模糊地帶明顯有利於中國科學家。
國外科學研究主要是大學和研究機構來進行,技術研發則主要由企業來進行。在我國,歷史的原因造成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弱,無法和跨國企業在技術研發上進行競爭;而風險投資市場的發育不足,又導致眾多高新技術企業無法支付新技術研發所需要的高額資金並承擔相應的風險。因此,對於一些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科技問題,為了搶佔産業制高點,往往是國家以科研項目,特別是重大專項形式下發,由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來執行。
而在項目研發成功後,由於國家對這類智慧財産權的歸屬管理處於缺位狀態,科學家個人往往會直接成為專利權等智慧財産權的擁有者,直接或者間接地享受著該項成果所帶來的豐厚經濟利益。中村修二所面臨的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困窘,基本上不會發生在現在的中國科學家身上。假如中村在中國,他早就依仗藍光LED有了自己的企業,享受著國家的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優惠,悠哉悠哉地發大財了。
然而如果深究下去,中國科學家仍不能回避某些法律問題。
國家出資進行的技術研發,成果為什麼會歸於科學家個人?這是否是一種隱秘的國有資産流失?是否是一種隱秘的職務侵佔?而如果科學家不能直接或者間接地從自己的研發項目中獲得經濟利益,對科學家來説,是否公平?是否會挫傷科學家的科研積極性?
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在於,在國家科技管理體制上,將科學與技術加以明確的區分,對項目申報審核、資金髮放管理上進行分類管理,在成果歸屬等智慧財産權帶來的物權問題進行明確的界定。
例如,對這些重大專項採取技術招標的形式進行。國家是出資招標的甲方,科研單位和科學家個人是承擔項目的乙方。項目研發成功後,由甲方支付乙方研發獎勵,項目收歸甲方所有,由甲方組織成果拍賣等技術轉讓,由真正能推進市場化和商業化的企業以一定的價格接收項目。這一方面避免了國有資産的流失,一方面也保護了科學家的研發積極性。而由行業內的中國企業以市場價接收項目,一來國家可以回收項目投入資金,實現重大技術專項資助滾雪球式的發展,一方面可以通過職業經理人等一批具有企業家精神的人員介入,更好地促進具有我國智慧財産權的産品在市場上有更佳出色表現,真正地和跨國企業一決雌雄。同時還可以防止科學傢俬下裏將這些技術轉移到跨國企業手中。這種轉讓實際等同於拿著國家的科研經費變相地補貼跨國企業的研發,顯然和當初設立國家重大專項的目的——希望在某些技術領域佔據制高點,擺脫跨國企業的控制大相徑庭。
科研成果在法律上的産權關係不清晰,還可能會在科研經費管理上形成模糊地帶,導致科研經費和公司運營經費交叉使用,易使科學家滑入犯罪的泥潭,並在社會輿論上陷入被動。輕則個別科學家因此身陷囹圄,重則科學家群體為産業化與民意形成對抗,最終毀掉整個産業的正面形象,使得國家投入鉅資的某個産業最終淪陷。
因此,在國家科技管理層面科學與技術分家,對重大技術項目進行技術招標,厘清技術成果的歸屬關係,屬於國家的利益要堅決拿回,科學家進行技術研發也理應獲得自己的相應報酬,這也是對科學家的一種保護。
在中村修二的官司中,他的僱主日亞公司不能將其僱員的非職務發明違法佔有;在中國,科學家們也不能將國家出資資助的職務發明據為己有。向左走向右走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按照法律規定合理合法地走。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