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
- 發佈時間:2014-10-15 13:51:30 來源:今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多樣,已逐步發展為組織化、智慧化和網路化。犯罪分子用看似合法的形式包裝一下,利用公眾急於求財的心理,達到非法集資的目的。他們主要採取利用民間借貸、仲介機構、農業專業合作社、網際網路借貸、股權投資等手段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此外金融機構個別工作人員也存在涉嫌非法集資的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規定,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和非法經營罪等四種罪名論處。有關法律法規還規定,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不能用財政資金代償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政府部門代償。其中,對於集資詐騙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第九條規定,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佔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為最大限度減少集資群眾的損失,有些省市成立了專門機構,對涉案企業(個人)的債權清收、資産保全後,會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變現,按照一定比例對集資群眾進行清退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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