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將實現繳存異地互認 樓市醞釀第三輪救市
- 發佈時間:2014-10-14 15:4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住房消費能力,支援繳存職工購買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10月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印發《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是提高繳存職工住房消費能力的重要途徑,也是繳存職工的基本權益。當前,各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發展不平衡,部分城市對貸款條件要求過嚴,住房貸款發放率較低,影響了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作用。為此,《通知》規定: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併計算。同時,按照支援基本住房消費原則,《通知》強調,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是影響制度互助作用發揮的重要因素。按照支援基本住房消費、資金充分運用等原則,《通知》要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率低於85%的設區城市,要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和每人平均住房面積等情況,適當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加大對購房繳存職工的支援力度。
當前,職工跨地區流動日益增強,在就業地繳存、回原籍購房需求增多。為適應職工流動性需要,《通知》要求,各地要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並推進異地貸款業務,即職工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按照《條例》規定,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通知》要求,未按照《條例》規定調整到位的分支機構,要儘快納入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制度、統一決策、統一管理、統一核算。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籌使用分支機構的住房公積金。
針對部分城市貸款發放率較高,資金流動性緊張,職工貸款排隊輪候等現象,《通知》要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動採取措施,積極協調商業銀行發放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的組合貸款。
為切實維護繳存職工利益,降低貸款中間費用,減輕貸款職工負擔,《通知》規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擔保以所購住房抵押為主。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
《通知》強調,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房屋産權登記機構應儘快聯網,實現資訊共用,簡化貸款辦理程式,縮短貸款辦理週期。健全貸款服務制度,完善服務手段,全面開通12329服務熱線和短信平臺,向繳存職工提供數據查詢、業務諮詢、還款提示、投訴舉報等服務。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要加強對各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考核,定期進行現場專項檢查。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加強分類指導,加大對貸款發放率低的城市督促檢查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障住房公積金有效使用和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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