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混合所有制面臨的新問題及建議
- 發佈時間:2014-10-13 09:30:48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責任編輯:孫業文
目前,現行的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思路並沒有指明民企是否能夠控股,民間資本普遍對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的股權結構和持股比例感到擔憂,不敢貿然前進。52%企業家則認為,"以前民營企業和國企合作很多,比如杭州灣大橋,最開始很多民營企業進去,但早早就退出了。因為股份很少,也沒有話語權,這種混合沒有什麼價值"。
為了解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貫徹落實情況,近期,我們寧波市鄞州區工商聯成立課題組,重點選取了製造業、交通運輸和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等12大類行業的59家企業進行座談調查。調研情況顯示,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我市推進過程中存在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市場準入“明松暗緊”。我省關於加快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政策“落地”後,物産、國貿、能源、鐵投、交投等浙江省屬國有集團旗下的公司已開始在浙商中尋找優良的合作企業與項目。但61.7%的企業認為進入壟斷行業和領域時的“玻璃門”現象仍然存在。民營資本在進入壟斷領域過程中所遭遇的阻力並未明顯減少,而是由“嚴禁進入”轉變為“明松暗緊”。如:原來規定只有國有企業才有出口銀粉許可證,現在限定年産量達到80噸以上才有出口銀粉許可證,看是放寬了準入條件,實際上大部分企業還是要到北京去買配額後才能出口,民營企業要進入能源等領域依然十分困難。
二、混合後民企“話語權”較少。在現有股份制企業中,存在國有資本一股獨大的現象,民間資本沒有控股權和發言權,難以發揮民間資本對市場反應快、決策靈活等優勢,民間資本參與積極性不高。如廣博集團曾作為第三大股東與國企崑崙信託合作,雖然資本回報率較高,但因話語權較少,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撤回投資。目前,現行的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思路並沒有指明民企是否能夠控股,民間資本普遍對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的股權結構和持股比例感到擔憂,不敢貿然前進。52%企業家則認為,“以前民營企業和國企合作很多,比如杭州灣大橋,最開始很多民營企業進去,但早早就退出了。因為股份很少,也沒有話語權,這種混合沒有什麼價值”。
三、顧慮資本“被吞噬”。寧波的大多數民營企業,是從原來的小企業一步步發展起來的,它們還沒有樹立現代企業經營管理這樣一種觀念,很多是帶有小業主時代的想法,不了解混合所有制的建立是民營企業轉軌、進一步發展非常重要的趨向。不少民營企業還對國有企業的改革情況不了解,擔憂貿然與國企開展混合所有制合作,資本有被國有資本吞噬的危險。因此,民營企業在觀望,在混合所有制裏,是否真正能夠讓民營企業參與到國有企業的先進管理和技術優勢之中,還是僅僅像以前的國企上市,成為新一輪的圈錢行動。
對此,我們建議:
一、列出清單,解決從哪入手進行混合的問題。一是放開可嘗試放開非國家經濟命脈的行業和領域。取消企業所有制性質劃分準入界限,實行平等的市場準入制度;放開對生産要素及其價格的控制,使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享受、平等使用生産要素。二是放開準公益性企業,主要是指提供重要的公共産品和服務的行業,具體行業包括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綜合能源供應、公共服務業、社會福利保障業、基礎技術服務業等,這類國有企業以社會公益目標為主,兼顧經濟指標;三是放開競爭性企業。這類企業是競爭性行業,與一般商業企業一樣,其生存和發展完全取決於市場競爭。對於準公益性企業,可以採用國有控股的形式,項目建設可採取BOT或者BT模式引入民間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及運營。針對具體的企業可以採取“一企一策”,並建立嚴格的政府預算管理制度,其收入和支出都要有嚴格的預算管理,對管理層考核的核心要求是能否很好地實現公共服務目標;對於競爭性企業,可按照市場規律和機制,引進非公有資本參股甚至控股;推進新增國有資本投資項目向非國有資本開放,實現國有資本與非國有資本的優勢互補。
二、完善政策,解決混合後控股權問題。要以公平為前提,及時修改或廢止不能保護民營經濟合法權益的條款,取消對非國有産權的歧視和限制。一是發揮比較優勢,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無論國企還是民企、外企,誰在該領域市場競爭中佔有優勢,就由誰控股該領域的混合所有制企業,由市場説了算。二是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長遠來看,混合所有制企業應排除絕對控股而只能相對控股,即不管國資、民資還是外資,誰都不能“一股獨大”。三是允許國有資本投資民營領域。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主要開展股權運營,改善國有資本的分佈結構和品質效益,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
三、規範運作,解決混合企業的公司治理問題。混合所有制企業要清晰界定政企關係,堅持市場化法人治理結構,設立多席獨立董事席位,並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通過實施靈活的考核激勵機制,區別對待董事和管理層,政府委派的董事業績與“烏紗帽”掛鉤,市場招聘的管理團隊業績與薪酬掛鉤。同時,從政府、企業及外部審計機構等多渠道加強風險防範與控制,最終保證混合所有制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