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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個稅漏洞需堵上

  • 發佈時間:2014-10-13 02:31:19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公司股事

  限售股解禁後轉增,減持所得應該是全部股份的轉讓差價刨除合理稅費,這才是應納稅所得額。

  最近嘉欣絲綢董事、副總經理韓朔通過大宗交易,在9月26日、29日分別減持34.25萬股和42萬股,接盤方是其妻子曹麗萍。其實早在去年,作為“元老級高管”的韓朔就減持了195萬股,其中有184.5萬股也是由其妻子曹麗萍通過兩筆大宗交易接盤,買入均價約為每股6.495元;而在低價購股後,曹麗萍自今年5月起開始通過二級市場持續拋售,截至9月24日共計賣出了149.5萬股,減持價格則從每股8.2元至9.97元不等。

  自家對倒有何目的?主要因素就是避稅。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應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韓朔夫婦在四筆對倒交易中,其成交價格均為當日跌停價,這無形中減少了韓朔的應交稅額。雖説這方面只有10%左右的避稅空間,但限售股解禁後如果在股價低位進行對倒,限售股“洗白”後股價上漲,上漲部分的所得顯然就無需繳納所得稅了。另外,有些地方會予以一定比例的個稅返還,韓朔夫婦當地稅務部門有此優惠政策,這也減少了限售股東的稅收負擔。

  限售股還有一種更為名正言順的避稅方法,那就是在解禁後儘快實施轉增股本方案。2009年《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納入徵稅範圍的限售股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也就是説,限售股解禁之後,其所衍生的送、轉股就不是限售股個人所得稅徵收對象了。瞄準這個稅收漏洞,一些上市公司在限售股解禁後馬上實施股本轉增,若公司股本10轉增10,轉增多出來的一半股票不用納稅,變相為限售股股東減稅一半。

  為堵上限售股所得稅制度存在的漏洞,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規定通過大宗交易轉讓限售股計算所得額時應以前一日收盤價為基準。為避稅,限售股在大宗交易平臺的轉讓價格多為前一日跌停板價,這顯然不公平。2010年《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依據協議簽訂日的前一交易日該股收盤價或其他合理方式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對通過大宗交易平臺轉讓避稅卻沒有類似政策,建議這個政策應覆蓋大宗交易平臺。

  二是應禁止地方以稅收優惠進行不當競爭。對限售股所得稅,一些地區對地方分成予以部分返還,這也是不公平的。一般限售股成本極低,限售股減持獲利巨大,好不容易徵收上來的所得稅又吐回一部分,稅收發揮的作用和效果自然也會打折。

  三是納入限售股徵稅範圍的應包括“限售股本股以及到減持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目前對限售股徵稅範圍僅包括本股以及至解禁日期間由本股孳生的送、轉股,這有悖于有關法律法規。《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財産轉讓所得,稅率為百分之二十”,而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産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等取得的所得;轉讓財産的收入額減除財産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納稅。限售股解禁後轉增,減持所得應該是全部股份的轉讓差價刨除合理稅費,這才是應納稅所得額,否則,“財産轉讓所得”的概念是不完整的。

  □熊錦秋(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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