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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訴虛假陳述 五糧液賠股民1344萬

  • 發佈時間:2014-10-13 02:31:14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五糧液信披違規大事記

  ●2009年9月9日 五糧液發佈公告稱,因公司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2011年5月28日 五糧液宣佈收到證監會處罰決定書,認定其存在資訊重大遺漏、資訊披露不完整不及時、年報差錯沒有更正等行為,對五糧液公司以及董事長唐橋等8名高管處以累計149萬元的罰款。

  ●2011年10月 上海嘉瀾達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的厲健以及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薛洪增律師等組成律師協作團,代表股民起訴五糧液公司,要求就資訊披露違規對股民進行賠償。

  ●2013年5月 信披違規訴訟時效截止日臨近,成都中院宣佈受理這一案件,提起訴訟的股民只有150余人,不及五糧液股東總數的萬分之五。

  ●2014年10月 五糧液公告稱,經法院調解,公司向141名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幣1344萬元,賠償原告因公司虛假陳述而造成的投資損失。

  五糧液資訊披露“四宗罪”

  其一,五糧液關於投資公司對成都智溢塑膠有限公司在亞洲證券的證券投資款《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遺漏,即未披露投資對智溢塑膠在亞洲證券的5500萬元證券投資款承擔的負責收回責任。

  其二,五糧液在中國科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證券投資資訊披露不及時、不完整。2000年7月20日,五糧液投資公司在中科證券宜賓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由投資公司人員操作並納入賬務核算。2007年11月30日,中科證券破産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投資公司委託律師參會,確認投資公司在中科證券證券投資款已經被法院列為破産債權的事實,但是未披露,直至2009年2月18日公佈2008年度報告。

  其三,五糧液2007年年報存在錄入差錯未及時更正。

  其四,五糧液未及時披露董事被司法羈押事項。2006年5月12日起擔任董事的王子安同年8月被“雙規”,五糧液時任董事長王國春知情,但未按照規定及時公告,直至2008年2月28日才在2007年年報中披露。

  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1】17號

  新京報訊 近日,154名五糧液投資者結束歷時五年的維權長跑,終獲成功。

  據五糧液公司最新公告,經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五糧液向141名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幣1344萬元,賠償原告因公司虛假陳述造成的投資損失。根據調解書,法院減半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五糧液公司承擔。

  五糧液對此表示,將依法依規處理好投資者訴訟相關事宜。

  訴訟失效前夕才立案

  2011年5月28日,中國證監會向五糧液下發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五糧液在資訊披露上存在四大違法事實,其中包括了資訊的重大遺漏、資訊披露不完整不及時、年報差錯沒有更正等行為。據此對五糧液公司及8位高管開出總額達149萬元的罰單。

  隨後,上海嘉瀾達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的厲健以及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薛洪增律師等,組建了“五糧液民事賠償案原告律師協作團”,幫助投資者聯合向五糧液提起訴訟。

  作為主要發起人、資本市場維權律師宋一欣通過公開資訊,向五糧液投資者徵集證券民事訴訟的代理,符合起訴條件的五糧液投資者,須為于2007年11月30日到2009年9月9日期間買過五糧液的股票,並且持有到了2009年9月9日以後賣出或者是現在還繼續持有者,造成損失的投資者,可通過律師團隊進行集體訴訟。

  但由於種種原因案件遲遲沒有立案,直到2013年5月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才受理了這個由154名的五糧液投資者組成集體原告的證券維權訴訟。當時,宋一欣在自己的微網志上表示,五糧液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是在訴訟期即將於2013年5月28日失效前的最後關頭才得以受理的,這樣結果得來不易。

  五糧液稱將依法處理好訴訟事宜

  據五糧液2013年5月31日發佈的公告,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五糧液民事賠償案的原告154人的訴訟,索賠的總標的金額為1910萬元。

  10月12日晚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彭智輔在回應新京報記者採訪時稱,五糧液重視投資者利益,將積極配合法院依法依規處理好投資者的訴訟相關事宜。

  ■ 追問

  為何起訴的投資者甚少?

  據2011年五糧液年報,公司登記股東人數近30萬。而在兩年訴訟時效屆滿時,僅有154位原告參與維權訴訟。僅佔總人數的約萬分之五。

  北京安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陸群威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狀況,原因在於投資者維權資訊匱乏,很多投資者甚至並不知曉公司違規被罰及投資權益受損可起訴等資訊。作為分散的小股東,個體與個體之間的聯結並不容易;對於訴訟成本律師費、訴訟費的顧慮也通常是小股東沒能及時提起訴訟的原因。另外,顧慮地方保護、司法不公等因素,大部分投資者對依法維權缺乏信心。

  2011年5月,證監會向五糧液公司下發處罰決定書,認定其存在資訊披露違規問題。按照法律規定,處罰決定下達之後的兩年之內為投資者追訴期限,但投資者代理律師于2012年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後,卻一直到2013年5月,訴訟時效屆滿當天方才被受理。

  陸群威認為,案件遲遲沒能受理,也與此類訴訟的難度有關。此類維權案件通常要在上市公司所在地進行,各方的利益博弈與地方保護等因素,都有可能增加訴訟的難度。

  ■ 講述

  部分投資者失去追償信心

  “歷時太長,訴訟過程一言難盡。”曾代理28位五糧液投資者的許峰律師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達了他的遺憾。

  2011年,許峰曾代理28位五糧液投資者,以五糧液資訊披露違規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這之後,大部分投資者先後以各種原因退出起訴。以至於在五糧液公佈賠償方案時,未能獲得賠償。

  許峰介紹,他所代理的投資者中,一部分是因為起訴時間較晚,超過了訴訟有效期,而另一部分則在漫長的訴訟等待中失去了信心,不再抱希望,最終沒有參與起訴。

  許峰認為,“這類訴訟勝訴概率還是挺大的,但投資者和企業之間存在資訊不對稱的問題。”很多投資者並不了解相關法律和投資者權益,所以沒有參與訴訟的意識,而了解資訊的投資者又對該類訴訟缺少信心,因此也很少參與。

  有律師認為,近年來,有部分法院以“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理由,判決投資者在類似訴訟中敗訴,或者投資者雖然勝訴,但獲得的賠償極低,嚴重挫傷投資者依法維權的信心。

  ■ 相關

  首例權證股民獲賠

  在五糧液資訊披露違規期間,有部分投資者購買“五糧YGC1”認購權證,行權後持有五糧液股票,以虛假陳述為由起訴五糧液。“在以往案件中,這種情況從來沒有出現過。”原告代理律師之一的宋一欣律師稱,“認購權證行權後持有五糧液股票,與五糧液虛假陳述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損失認定等,成為原被告雙方爭議焦點之一。”

  權證是一種股票期權,是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行權價)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股票。在2006年4月3日至2008年3月26日間,五糧液公司發行了YGC1認購權證,時段上與虛假陳述實施日有重疊。

  宋一欣律師曾公開撰文指出,認購權證指的是最終通過行權買入相應的標的證券。因此,買入五糧YGC1在2007年11月30日至2008年3月26日間行權,並持有至2009年9月9日及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且存在損失者,可以對五糧液提出索賠。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王叔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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