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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資源稅12月起從價計徵 "清費立稅"助企業減負

  • 發佈時間:2014-10-12 07:2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曾金華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濟日報北京10月11日訊 (記者 曾金華) 從2007年開始醞釀的資源稅改革,如今從石油、天然氣擴大到煤炭。此次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顯著特點是“清費立稅”,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的同時,還全面清理涉煤收費基金,從總體上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發展後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1日發佈通知明確,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並就計徵辦法、適用稅率等進行具體規定。同時,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通知,部署了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收費基金。

  作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重要內容的煤炭資源稅改革大幕拉開。

  實現“從量計徵到從價計徵”

  我國資源稅開徵于1984年,多年來煤炭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計徵,計稅依據缺乏收入彈性,調節機制不靈活。同時,煤炭企業還需繳納一些收費基金,與資源稅在性質、徵收環節及對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存在費重稅輕、稅費結構不合理、重復徵收等問題。9月29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國將煤炭資源稅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

  “按照清費立稅、減輕煤炭企業稅費負擔的原則,將煤炭資源稅費改革作為近期財稅體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利於理順資源稅費關係,規範財稅秩序,堵住地方亂收費的口子;有利於完善資源産品價格形成機制,促進資源合理開採利用,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

  這次煤炭資源稅改革,意味著我國原油、天然氣、煤炭資源稅都實現了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

  “此前原油和天然氣的資源稅改革已積累了比較豐富的經驗,現在又將改革推進到煤炭這一能源消耗的第一大品種,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是全面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於規範企業負擔,確保節能減排長期發展戰略的落實,推動經濟平穩運作。”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白景明説。

  “清費立稅”有助減輕企業負擔

  這次改革的顯著特點是“清費立稅”,即在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的同時,還全面清理涉煤收費基金,從總體上減輕了企業負擔,增強企業發展後勁。

  此次煤炭資源稅費改革的主要內容是:清理涉煤收費基金,將煤炭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針對煤炭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取消山西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原生礦産品生態補償費、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等,取締省以下地方政府違規設立的涉煤收費基金。

  同時,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結合資源稅費規模、企業承受能力、煤炭資源賦存條件等因素,將稅率幅度確定為2%—10%,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內擬定適用稅率。結合當前煤炭行業實際情況,現行稅費負擔較高的地區要適當降低負擔水準。另外,對原油、天然氣及今後實行從價計徵改革的其他資源品目,均比照煤炭資源稅改革清費原則處理。

  根據通知,在計算納稅額時,原煤銷售額不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洗選煤銷售額不包括洗選煤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這些運輸費用往往是不小的數額,現在規定不計入銷售額,實際上是直接減小了稅基,減輕了企業稅負。”白景明説。

  在徵收管理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將洗選煤銷售額給予一定比例折扣作為計稅依據。這樣可以避免對煤炭洗選環節的成本和利潤徵稅,保持原煤和洗選煤的稅負平衡,有利於促進節能環保

  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還對稅收優惠進行了規定,包括對衰竭期煤礦開採的煤炭,資源稅減徵30%;對充填開採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徵50%。

  資源稅改革將加快推進

  清理收費基金,是此次資源稅費改革的前提,也是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於如何保障此次資源稅費改革的順利實施,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一是認真做好清理收費基金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對本地區出臺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收費基金進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費基金項目;二是要求地方合理擬定煤炭資源稅稅率。省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考慮企業承受能力,與煤炭行業脫困相結合,合理擬定適用稅率,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後執行。

  從2007年就開始醞釀的資源稅改革,如今“啃下”了原油、天然氣、煤炭這三個最重要品種。“隨著我國資源稅改革從石油、天然氣擴大到煤炭,其他資源品種的資源稅改革也將加速推進。”白景明説。

  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快推進其他品目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並比照煤炭資源稅改革的清費原則,清理規範相關收費基金,“同時,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佔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的要求,結合相關資源特點、資源稅費性質,逐步將水流等自然資源納入資源稅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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