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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囧 》被告搭便車 侵權判賠500萬

  • 發佈時間:2014-10-09 10:26:27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認為電影《泰囧》製片方和導演徐崢故意搭便車,錯誤宣傳讓觀眾誤認為該片是電影《人在囧途》的續集,《人在囧途》出品方狀告不正當競爭,並索賠高達1億元。記者近日獲悉,北京市高院一審判決五被告侵權成立,需登報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

  被告“搭便車”

  據原告武漢華旗影視製作有限公司起訴稱,公司擁有《人在囧途》的一切智慧財産權。該片2010年上映後獲得了業界的認可和觀眾的喜愛,成為知名品牌。被告將其電影名稱從最初的《泰囧》變更為《人再囧途之泰囧》公映,屬於使用與《人在囧途》特有名稱相同或相似名稱的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和誤認。在宣傳中,被告在各種場合明示或暗示《泰囧》是《人在囧途》升級版、續集等,其虛假宣傳讓觀眾誤認為是《人在囧途》原出品人、原班人馬精心打造並奉獻的又一部力作,也貶損了原告的商譽和聲譽。

  被告方倣冒原告電影名稱,進行虛假宣傳、商業詆毀、選取基本相同的演員和電影元素拍攝《人再囧途之泰囧》,直接將《人在囧途》獲得的成果據為己有,不公平地佔有了原告的市場優勢和商業機會,屬於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五被告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被告否認侵權

  五被告分別為北京光線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線影業有限公司、北京影藝通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真樂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崢。被告方共同指出,華旗公司並非《人在囧途》的唯一齣品方,未經其他共有權利人同意,其無權單獨提起訴訟。徐崢和光線傳媒公司並非《人再囧途之泰囧》的經營者,不應成為被告。

  被告代理人認為,《人在囧途》不構成知名商品,電影名稱也不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即便公眾會對二者産生聯想,也是由於主演相同所致,並非電影名稱本身原因導致,且這種聯想也不會導致“混淆”並損害原告的利益。代理人説,電影名稱相同或近似是行業常態,並不為法律所禁止。原告指控被告存在“倣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成立。

  此外,被告方從未宣傳兩部電影具有續集關係,原告所提交的涉及“虛假宣傳”的證據均為第三方的媒體報道或觀眾評論,並非被告官方廣告宣傳。部分主創人員在非宣傳場合接受採訪時提及《人在囧途》使用的“升級”、“品牌的延續”、“組合的延續”等,僅為個人內心感受的表達,不存在虛假或捏造的內容,也無任何貶損之意。公眾因電影主創相同或類型相同而提及其他電影並進行比較和評論,屬於行業的正常反應。

  代理人説,被告為了將電影《人再囧途之泰囧》與《人在囧途》加以區分,在宣傳海報上突出“泰囧”,並明確註明“徐崢作品”。《人再囧途之泰囧》獲得高票房不但未對原告造成任何損害,相反還使得《人在囧途》關注度和點擊量飆升,為原告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

  法院判決侵權成立

  市高院指出,鋻於《人在囧途》的另外兩家出品單位聲明放棄參加訴訟,故原告單獨提起訴訟並無不當。雖然光線傳媒公司和徐崢並非《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但均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經營者”,故是適格被告。

  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電影《人在囧途》在先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選取基本相同的演員拍攝相同類型的電影本無可厚非,但在知曉原告籌拍電影《人在囧途2》的情況下,仍將其電影名稱由《泰囧》變更為《人再囧途之泰囧》,主觀攀附原告電影《人在囧途》已有商譽的意圖十分明顯,同時還多次公開表達《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級版”等觀點,造成相關公眾對兩部電影産生混淆誤認。

  被告不當利用原告電影《人在囧途》在先獲得的商譽,損害了原告基於《人在囧途》的成功所擁有的競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法院認為原告索賠1億元過高並酌情確定賠償額為500萬元。據悉,被告方表示將繼續上訴。? (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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