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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中國汽車召回

  • 發佈時間:2014-10-01 09:50:2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10月1日電(記者 南辰、徐慶松)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正式實施,2013年1月1日,四部門的規定升級為《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到今年10月1日,中國汽車召回制度實施整整10年。在這10年當中,我國汽車召回過程中是否發生過強制召回、汽車召回過程中會有罰單産生嗎、今後中國汽車召回是否會更頻繁等問題引發社會的高度關注,質檢總局相關人士近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予以了解答。

  我國汽車召回中是否發生過強制性召回?

  在現階段缺陷汽車産品召回工作中,按引發召回的形式劃分,主要分為兩類:生産者自主召回和受調查影響召回。

  截至2014年9月30日,我國共計進行汽車召回793次,召回汽車達1688.5萬輛;其中,我國因受質檢總局缺陷調查影響,共計召回缺陷汽車産品83次,佔總召回次數793次的10.5%,召回汽車541.3萬輛,佔召回總數量的32.1%。

  2014年,截止9月30日,共進行汽車召回125次,召回汽車213.5萬輛。其中,因國家質檢總局缺陷調查影響召回15次,召回汽車111.5萬輛,佔召回數量的52.2%。

  截至目前,沒有發生過責令生産者實施召回的情況。

  汽車召回過程中會發生罰款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處罰條件和標準。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汽車産品、車主的資訊記錄,未按照規定備案有關資訊、召回計劃,未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召回報告等情形,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産者、經營者不配合産品品質監督部門缺陷調查,生産者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生産者未將召回計劃通報銷售者等情形,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未停止生産、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産品,隱瞞缺陷情況,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等情形,由産品品質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缺陷汽車産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但上述處罰規定的初衷並不是為了對生産者進行經濟上的處罰,本質目的是為了約束生産者切實履行召回義務,為消費者消除車輛的安全隱患。

  今後中國汽車召回是否會更頻繁?

  截至2014年9月30日,我國共計進行汽車召回793次,召回汽車達1688.5萬輛。從2004年我國實施第一起汽車召回開始,截至目前我國汽車召回的次數和召回數量一直呈現上升的趨勢。

  然而美國運輸部公佈的數據顯示,2012年美國一共召回逾1780萬件與運輸相關的産品,涉及汽車、兒童汽車坐椅、輪胎及其他車輛設備。由此可見,在召回制度成熟的美國汽車社會,每年的召回規模在千萬輛(件)以上。質檢總局有關領導也曾經公開表示,不可否認,我國汽車召回工作與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仍有部分企業未主動履行召回義務,相當多的企業從未實施過召回。

  據相關數據統計,2013年我國汽車産銷量雙雙突破2000萬,居全球首位,我國已經連續5年成為全球最大新車市場。可以預見,中國缺陷汽車産品召回在一段時間內還將呈現增長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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