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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築文化中心2副主任貪污公款358萬分別獲刑

  • 發佈時間:2014-09-28 07:08:25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建築文化中心兩副主任段喜臣、李興建在負責文化中心售樓的工作中,侵吞、騙取公款358萬元。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一審以犯貪污罪判處段喜臣有期徒刑14年,以犯貪污罪判處李興建有期徒刑11年半。幫助二人簽訂虛假協議並轉款的深圳中聯環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國范也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段喜臣任文化中心主任助理兼北京中聯環公司總經理,李興建任文化中心副主任兼北京中聯環公司董事長,兩人在負責中國建築文化中心大廈售樓的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北京中聯環公司的名義與被告人張國范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中聯環公司簽訂虛假的售樓諮詢協議,以支付售樓諮詢費的名義,騙取北京中聯環公司公款80萬元,並由張國范幫助轉款,段喜臣、李興建各分得40萬元,非法佔為己有。

  段喜臣利用上述虛假協議,于2000年4月非法佔有北京中聯環公司公款100萬元,還于2003年9月以繼續支付售樓諮詢費為名,非法佔有北京中聯環公司的應收利潤款148萬元。2002年至2003年間,段喜臣利用擔任文化中心主任助理的職務便利,在負責辦理中國建築文化中心大廈房屋所有權證的過程中,採取簽訂虛假委託協議書的手段,以支付辦證費用的名義,非法佔有文化中心公款30萬元。

  案發後,段喜臣的親屬代為退繳贓款318萬元,李興建的親屬代為退繳贓款40萬元。

  法院認為,段喜臣、李興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被告人張國范與段喜臣、李興建相勾結,共同貪污;段喜臣還單獨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依法均應懲處。段喜臣在接受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退贓表現,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李興建具有退贓表現,依法對其可予從輕處罰。鋻於張國范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係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記者孫思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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