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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避稅劍指跨國集團或摘帽“避稅天堂”

  • 發佈時間:2014-09-27 11:17: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中國反避稅劍指跨國集團 或摘帽“避稅天堂”

  避免稅收流失,中國稅務機構正在加緊行動。

  9月22日閉幕的二十國集團(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正式審議通過“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項目2014年成果。

  該項目是由G20領導人背書,並委託經合組織(OECD)推進的國際稅改項目,是G20框架下各國攜手打擊國際逃避稅,共同建立有利於全球經濟增長的國際稅收規則體系和合作機制的重要舉措。本次最新發佈的成果包括:應對數字經濟的挑戰、防止稅收協定濫用、無形資産的轉讓定價、防止有害稅收競爭等七項。中國政府此次表明將全面加入這一行動。

  在國內,此前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對外支付大額費用反避稅調查的通知》也已經進入排查收尾階段。截止到6月30日,稅務機關通過對浙江、江蘇、河北等地的反避稅調查,已經貢獻超過30億元的稅收。

  國稅總局披露的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反避稅調查立案159件,當年對稅收增收的貢獻為468.6億元,較上一年增加了122.6億元。

  由於 《通知》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就所屬跨國企業對境外關聯方支付大額服務費或特許權使用費的情況開展一次摸底排查,旨在進一步加大關聯方支付費用的稅收徵管力度,防止企業通過對外支付費用轉移利潤。普華永道稅務及商務諮詢部門吳家裕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中國稅務機關很有可能會將上述排查範圍進一步擴大到境外服務提供方的稅務問題上。比如,是否構成常設機構,是離岸服務還是在境內提供服務,服務性質是主動性勞務服務還是被動性特許權使用費等。

  境外稅務排查

  “一些地區的基層稅局已經展開了他們的排查計劃,從境內的支付方或者服務接收方開始收集相關資訊。有些基層稅務局則不僅收集集團內各種支付行為,還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等,且沒有設置最小金額起點。

  在他看來,為了能夠更有效和集中地展開調查,基層稅務局下一步可能會通過各種渠道(或者技術)來篩選和分析這些資訊。

  反避稅往往是針對跨國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因為通過關聯公司和海外交易,跨國公司可以利用制度漏洞少繳稅。國家稅務總局發起的此項排查不僅對跨國集團境內的子公司,也對境外集團總部及其提供服務的境外關聯方都有著重大的稅務影響。去年,我國破獲了迄今為止反避稅調整金額最大的案件,最終使外方企業補繳稅款近10億元。

  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我國有外資企業40多萬家,世界500強公司中約490家在我國投資,跨國公司設立的研發中心和地區總部等功能性機構達到1600余家。近年來,跨國公司交易內部化趨勢明顯,避稅手段越來越複雜隱蔽,呈現出企業稅收貢獻與資源佔用不匹配、職能定位與利潤收益不匹配、中國企業貢獻與獲得回報不匹配等現象。

  資料顯示,當前全球利潤至少50%以上涉及國際交易,特別是企業集團跨境關聯交易數額巨大。

  據了解,本次反避稅排查中涉及的跨國公司是一家國際知名企業,雖然這家跨國公司實力強大,但它在中國設立公司以來幾乎沒什麼盈利。企業財務報表顯示,除個別年度微利外,多年來一直處於虧損狀態,2004~2010年累計虧損達20多億元。

  正是這一反常現象,引起了稅務機關的高度關注,並開始對其關聯交易情況進行監控,發現通過關聯交易將大量利潤轉移到境外母公司,讓子公司出現虧損是跨國公司常用的避稅手段之一。

  吳家裕表示,針對跨國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存在避稅嫌疑的服務費及特許權使用費,稅務總局提出了稅務排查應關注的重點,這是此次反避稅調查的一個方向。

  這一思路與美國財政部22日宣佈的一系列新規定不謀而合。

  由於美國聯邦企業稅率高達35%,按照新規定,將公司總部搬至稅率較低國的“倒置”公司中,非美國子公司不得為新的外國母公司提供貸款,新的母公司也被禁止收購海外子公司。此外,美國企業若打算繼續進行倒置收購交易,那麼外國合作公司的股東必須擁有新公司20%以上的股權。

  劍指跨國集團

  之所以出臺上述通知,更多是國際嚴峻的稅務環境。

  普華永道國際稅務部合夥人王鵬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對於跨境企業來説關注點在於“避稅天堂”,即不徵稅或稅率極低的國家(地區),或一些在稅制上過多讓渡稅收利益的國家(地區),人為地使其他國家(地區)的稅基受到侵蝕。

  一位接近稅務機關的人士表示,稅務總局於今年早些時候就集團內勞務、管理費提交了一份意見書,希望該意見書中所闡述的觀點和建議能夠在《聯合國轉讓定價操作手冊》草擬的相關章節中得以適當體現。

  在這份意見書中,稅務總局重申了對於關聯企業間服務費須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立場。對於管理費用,稅務總局認為該類費用一般與股東活動有關,因此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

  隨後,在一次國際性的稅務研討會上,來自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的人士還明確表示,中國稅務機關將加大對集團內服務費的審查力度。

  據了解,當前跨國企業集團避稅的方式多種多樣,除了通過轉讓定價、資本弱化、成本分攤、受控外國公司避稅以外,還採用一般避稅方法,如濫用稅收協定、濫用公司組織形式、利用避稅港及通過企業變更而多次享受減免稅優惠等稅收安排來避稅。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認為,以中國為例,因為稅制本身的不完善,一些跨國企業把這裡當作了避稅天堂,一度吸引了很多外資,但稅收並不會成為外資投資的主要因素,更多還要關注投資項目和制度本身。“因為根據稅收國際通用原則,即使在中國順利逃稅,到本國仍然要補繳稅款,甚至稅負更重。”

  記者了解到,2008年,中國開始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特別納稅調整”條款,這是中國第一次較全面的反避稅立法。其中不僅包括轉讓定價和預約定價,還借鑒國際經驗,首次引入了資本弱化、受控外國企業等規定。

  2013年,我國與美國、德國等9個國家就40個案件進行了12次雙邊磋商,達成或簽署雙邊預約定價安排10例,轉讓定價相應調整協議8例,通過雙邊磋商為納稅人消除國際雙重徵稅負擔15.39億元人民幣。

  吳家裕表示,通知中提到的存在避稅嫌疑的付費類型再次回應稅務總局在向聯合國遞交的意見書中所表達的立場,並顯示了稅務總局對集團內服務費安排的日益關注。

  不過,由於上述部分事項涉及主觀判斷,所以很容易會導致稅務局和納稅人之間的爭論。“我們預計這次的稅務排查之後,中國稅務機關和跨國集團之間可能會就此産生諸多稅務爭議。”吳家裕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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