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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內“無理由退貨”如何細化?

  • 發佈時間:2014-09-26 16:30:00  來源:新民晚報  作者:姚麗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7日內“無理由退貨”,該如何細化?今天上午,修改《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交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審議。

  “食品、保健品、化粧品、內衣”等四類商品,約定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是否妥當?“草案”的這一説法,在立法聽證中引起不少爭議;對“經消費者確認”才可“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卻有較大共識。因為商品種類繁多,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種類,難以在法規中一一列舉。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防止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利益,地方性法規可將規範的重點放在對“確認程式”的細化上。為此,“草案”刪除了此前列舉的“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四類商品。

  目前,依據國家大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適用7天內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涉及: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線上下載或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草案”提出,除了“這幾類”,其他商品如因本身屬性不宜退貨,經營者應通過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讓消費者在結算前確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什麼情形才算“不影響再次銷售”?檢查試用商品大多要拆封包裝,難免造成商品貶值,因此,有必要對拆封商品包裝是否可退貨的“邊界”予以明確。為此,“草案”明確了“可退貨邊界”——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損,也屬於“商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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