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長需要怎樣的“法律背景”
- 發佈時間:2014-09-26 02:31:15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隻眼
行政執法和司法均屬於廣義執法活動,但二者在執法依據、執法理念等方面有很大差異。有過行政執法經歷和成為司法工作“行家裏手”之間,仍有比較長的距離。
據媒體報道,針對日前網友對浙江省平陽縣縣委書記王中毅擬任台州市中級法院院長的質疑,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回應稱,王中毅有法律背景,他1992年通過了杭州大學法律專業自學考試,並於1995年通過了律師資格考試;有15年的政法系統工作經歷。
通過了律師資格考試,説明他有一定的法律理論基礎。但法律實踐性很強,沒有一定的實踐經驗,還是難脫“門外漢”的嫌疑。
也許有人會問:“他曾在溫州市國家安全局工作15年,這不算實踐經驗?”《法官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應當從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王中毅之前不是法官,他是“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嗎?
關於法官條件,《法官法》第9條規定,“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在國家安全局的15年行政執法經驗,是否滿足“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呢?
對於“從事法律工作”,全國人大法工委曾在給某省人大常委會的答覆中這樣界定:“主要包括從事國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審判、檢察工作,公安、國家安全、監獄管理、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律師,法律教學和研究工作。”答覆雖非正式司法解釋,但有一定效力。浙江據此認為王中毅有資格擔任法院院長,並無不妥。雖然行政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均屬於廣義執法活動,但二者在執法依據、執法理念等方面有很大差異。説“隔行如隔山”或許誇張,但有過行政執法經驗和成為司法工作“行家裏手”之間,差距很大。將“法律工作”限定在審判、檢察以及律師、仲裁等司法專業活動中,似更符合《法官法》的立法本意。
和一些地方院長、檢察長既無法律知識背景也無從業經歷(包括行政執法經歷)相比,王中毅“進步”了很多。但公眾對這個問題的“糾纏”也不無道理。畢竟,讓一個一天審判工作都沒做過的人一上來就當法院院長,並不讓人踏實。
“外行”當院長是一個歷史問題。一下子清理所有“外行”,不現實,但有一點可以從現在做起:拒絕新的“外行”院長,不在業已存在的歷史問題上“追加”新問題。實現這一目標,立法機關有遠、近兩項工作要做:近,對於《法官法》第9條“從事法律工作”,作出符合立法本意的解釋;遠,修改《法官法》擔任法院院長、副院長的條件,不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沒有司法從業經歷,不應擔任法院院長。
□李曙明(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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