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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大地虛假陳述拉審計機構下水 鵬城解散瑞華恐成替罪羊

  • 發佈時間:2014-09-25 10:01:0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有律師稱,如果鵬城當初是自行解散,而人員被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吸收的話,那麼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則不應承擔相應責任;如果當初鵬城是被合併的,那麼合併後的企業將承擔相應責任

  ■記者 矯 月

  9月22日,有媒體曝光由上海市李國機律師事務所龍靜文律師代理的上海周姓股民訴綠大地虛假陳述索賠案,獲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原告要求綠大地公司以及為綠大地上市做審計工作的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共同賠償投資者損失。如果上述報道屬實的話,那麼,該案件將是上市公司審計機構首次被列為第一被告並被立案。

  次日,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便公開發表聲明稱,“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從未承擔過綠大地的上市審計業務”。

  審計機構遭起訴

  回顧綠大地被告始末,2010年3月18日,綠大地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的公告》稱,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2011年3月18日,綠大地公告控股股東、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被公安機關逮捕。

  據悉,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昆明中院)對綠大地欺詐發行股票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綠大地公司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偽造金融票證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罰金1040萬元;何學葵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蔣凱西、龐明星、趙海麗、趙海艷等也分別被判處6年至2年3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法定上訴期內,何學葵等5名被告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3年4月3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故該刑事判決生效。

  在上述案件刑事判決生效後,綠大地的股民紛紛開始了維權索賠起訴。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慣例,股民維權主要對像是違法的上市公司,而此次卻有媒體表示,有周姓投資者向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綠大地公司以及為綠大地上市做審計工作的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共同賠償投資者損失。

  有律師表示,投資者將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列為第一被告,法院受理此類案件表明,以後會計師事務所在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中如果未盡到勤勉義務,也可能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瑞華聲明不承擔法律責任

  對此,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于9月23日公開發表聲明稱,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從未承擔過綠大地的上市審計業務。為綠大地提供上市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是深圳鵬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城)。鵬城登出後,其人員被多家會計師事務所吸收。原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與鵬城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獨立法律主體,兩者之間無任何承繼關係,彼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與義務。

  那麼,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到底是否應該繼承鵬城的應負的責任呢?

  對此,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合夥人楊兆全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解釋道:“如果鵬城當初是自行解散,而人員被原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吸收的話,那麼,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則不應承擔相應責任;相反,如果鵬城不是自行解散,而是被合併的話,那麼,合併後存在的企業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也就是説,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應承擔起鵬城的責任主要還應該看鵬城當初是被合併的還是自行解散的。那麼,這是否就説明會計師事務所在違法審計後,只要通過解散便可逃避責任呢?

  對此,楊兆全表示,公司解散後如果發現有新的債務,並且被法院得到確認的,那麼,公司在清算之時如果還有財産的話,這個財産應該拿出來衝抵債務。如果清算之時沒有剩餘財産的話,債權人將得不到賠償。

  “一般來説,在上市公司造假過程中,會計師事務所很難獲得鉅額利潤或其他利益,因此,會計師事務所不太可能冒著解散的風險來進行造假,如果有造假的情形,應該是公司抱有僥倖的心理。”楊兆全律師表示,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參與造假情況嚴重,那麼,會計師事務所或直接負責的會計師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而據記者了解,鵬城2012年確實與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合併,相關人員和業務併入國富浩華,鵬城則按法定程式進行清算和法人主體登出。

  這種情況下,按照楊兆全所説,合併後存在的企業應該承擔相應責任,那麼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則應該承擔鵬城遺留下來的責任,而合併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的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恐怕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原標題:綠大地虛假陳述案拉審計機構下水 鵬城“煙消雲散”瑞華恐成“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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