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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場 治污有新標

  • 發佈時間:2014-09-25 07:33:46  來源:浙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我省出臺了《浙江省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達標驗收辦法》。據了解,本辦法適用於年生豬存欄50頭以上的養殖場(其中規模養殖場是指生豬存欄200頭以上,其他畜禽按豬當量折算)。

  在治理要求方面,養殖場必須實現“兩分離”、“三配套”的基本設施配備要求,通過肥水還田、生産沼氣、製造有機肥料等途徑進行畜禽糞污的綜合利用,且保證去向可靠;畜禽糞污還田用作農作物肥料的,須經無害化處理;有穩定且匹配的農田、園地、林地等消納地,具體消納配置參數需結合各地耕(林)地土壤消納能力和區域環境容量等確定。

  種植業消納基地配套建設或購置田間儲存池、沼液運輸車、輸送管道、澆灌設施等設施設備,其中,田間儲存池的總容積不得低於當地農林作物生産用肥的最大間隔時間內養殖場排放沼液(含糞肥)的總量(最大間隔時間由各地依據當地情況制定),必須滿足耕(林)地消納需求並運作正常;不能自行消納的,糞肥處理利用涉及養殖、種植不同主體或其他加工服務組織進行委託綜合利用的(如畜禽糞便收集處理中心、沼液配送服務等),必須簽訂消納對接協議或委託處理利用合同,明確雙方職責。

  在生化或工業凈化達標處理方面,配套有效的預處理或深度處理設施、設置標準的廢水排放口,設置檢查井。達標排放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按照相關規定設置線上監測設施。在養殖廢氣、其他固廢處置方面,辦法規定要妥善處理利用沼氣,不得直接向外環境排放,養殖場應當建立控制惡臭的相關制度與措施,及時處理病死畜禽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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