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設“虐童罪”不能再等了
- 發佈時間:2014-09-24 02:30:54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隻眼
法律對兒童的保護當本著從嚴的原則,法律也不能老是滯後於公眾意識的進步。就此而言,增設“虐童罪”,對相關兒童保護的法律進行修改,不能再等了。
據媒體報道,汕頭一名男子多次虐打自己的幼子,還將孩子遍體鱗傷的圖片發上網。稱“打到6點,天亮了,哈哈,還沒死。”曝光後,激起網民公憤。
近年來,虐童事件頻頻發生,且多數是嚴重的身心折磨和摧殘。雖然每次社會必群情激憤,強烈要求執法部門嚴懲兇手,但是事後,一切似乎並未改變,虐童事件仍在發生。
不能説我國現行法律和制度缺乏對兒童的保護。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這次事件,事實、證據俱在,構成虐待罪當無問題。但是,就對兒童的刑法保護而言,虐待罪遠遠不敷所需,其制度設計的漏洞非常明顯:首先,本罪的保護對象為一般家庭成員,而非專門針對兒童;其次,本罪主體限定為與被害人有親屬關係的家庭成員,這樣就使親屬關係之外的虐童行為無法受到追究;第三,在定罪標準上要求達到“情節惡劣”,這意味著一般性打罵不足以構成“虐待”;第四,處罰偏輕,普通虐待罪最高僅判二年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最高刑也僅為七年有期徒刑,遠低於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法定刑。最後,虐待罪在程式上是“告訴的才處理”。實踐中一般由被害人自己提起告訴。如果被虐待者是兒童,誰來告訴?正因為刑法機制的欠缺,近年來,很多專業人士建議在刑法中增設虐童罪。
其實,在保護兒童權益方面,即使刑法是健全的,也只能起到治標的作用,法律必須提供一套系統健全的機制,才能為兒童撐起安全的保護傘。早在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即通過了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並於2006年進行了修訂,其中對家長及其他監護人、學校等教育機構、執法部門的義務和責任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但是該法在總體上仍是宣言式、倡導式的,它沒有提供一套可操作的執法機制,甚至沒有一個具體的執法機構,因此它對現實幾乎沒有産生實質的影響力。
近年來,多起虐童事件屢屢引起社會關注,但是,最後的處理都是不了了之。這次的網路虐童事件也有可能重蹈覆轍。法律對兒童的保護當本著從嚴的原則,法律也不能老是滯後於公眾意識的進步。就此而言,增設“虐童罪”,對相關兒童保護的法律進行修改,不能再等了。□沈海平(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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