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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放寬券商IPO監管要求 3年內至少補充資本一次

  • 發佈時間:2014-09-23 09:37:0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證監會向各地證監局下發了《關於鼓勵證券公司進一步補充資本的通知》。證券時報記者獲悉,通知要求各券商未來3年至少應通過首次公開發行(IPO)、增資擴股等方式補充資本一次,並在今年年底前報送相關規劃。

  “目前券商的杠桿倍數,即總資産與凈資産之比在1~2倍之間,未來可能將大幅提高杠桿率。”一位上海券商總裁表示。

  3年內至少補充資本一次

  證券時報記者獲悉,證監會要求,“原則上各券商未來3年至少應通過IPO上市、增資擴股等方式補充資本一次。”同時各券商應在今年年底前報送未來3年的資本補充規劃。

  通知顯示,證監會未來僅對擬IPO券商的風險管理能力、合規經營意識和治理結構等出具監管意見,取消了“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和“具有良好成長性”兩項審慎性監管要求。

  多位券商人士認為,這並不等同於降低IPO上市條件。一位券商研究所所長向記者表示:“這兩項審慎性監管要求不是量化指標,並不直接影響上市門檻。”不過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這是與註冊制趨同的理念。

  通知中還提到,將同時簡化境內券商IPO上市監管意見書出具流程並提高效率,不再就此組織專項檢查,對於材料齊全的,證監會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監管意見書。

  某上市券商戰略研究負責人認為,這是監管層支援券商創新發展的舉措之一,能階段性發揮作用。未來註冊制若真正實行,IPO上市將不再是券商的稀缺途徑,相關要求也會隨之變化。

  此外,證監會還鼓勵券商在境外IPO上市或在新三板掛牌,在新三板掛牌的券商無須向證監會申請出具監管意見書,只要在5日內向地方證監局備案。

  補充資本支援仲介業務

  除了放寬IPO上市審慎監管要求外,通知還提出支援券商增資擴股,取消了“入股股東對其他企業的長期投資餘額不得超過入股股東凈資産”要求,降低持股5%以上股東及信託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入股的要求。

  另外,券商可按稅後利潤的10%分別提取法定公積金、一般風險準備金、按不低於稅後利潤的10%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支援證券公司探索發行新型資本補充工具,如優先股、減計債、可轉債等。對於未設回購選擇權的優先股,允許全額計入凈資本。

  “近些年,有兩項業務對券商的資本金消耗最為明顯:一是融資融券等融資類業務,二是資管投向地方融資平臺。”上述上市券商戰略研究負責人告訴記者,券商回歸資本仲介屬性,亟需擴大資本的窗口期。

  不過他也預測,目前融資融券的交易量佔全市場交易量的比例約為13%,參考台灣或日本成熟市場15%的比例,未來空間已經收窄;由於地方融資平臺涉及産能過剩行業,券商已不再熱衷通道貸款業務,資本需求的饑渴程度也會相應降低。

  監管在鼓勵補充資本之餘也提出防範風險,對於資本實力不足、風險覆蓋率低於200%或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低於120%(2015年6月30日前低於100%)的證券公司,要求杠桿倍數不得超過5倍。

  一位上海券商總裁表示,目前券商的杠桿倍數只在1~2倍之間,未來可以進一步提高杠桿率,達到5倍還有很大空間。

  記者 楊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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