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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計委新規禁止私自遠端醫療 市場混亂界定存疑

  • 發佈時間:2014-09-20 19:41: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導讀】國家衛生計生委出臺最新規定,禁止醫生私自開展遠端醫療。這是否會影響患者利益?

  央廣網財經9月20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國家衛生計生委近日發文要求規範遠端醫療行為,其中禁止醫生私自遠端治療,這一規定引發熱議。

  據記者了解,目前有不少醫生利用各種資訊平臺,為病人提供問診諮詢等服務。有醫生認為,遠端醫療實際上給很多老百姓帶來實惠。如何定義遠端醫療?遠端醫療風險更大還是實惠更多?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潘圓、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對此展開討論。

  潘圓:其實遠端醫療就是我們利用現代的通訊技術,網際網路技術跟醫療技術對接起來的一种醫療服務,各種各樣的形式也很多,有健康諮詢類的,也有求醫問診類的。我個人的判斷來講,技術進步從本質是給人們帶來便利的,遠端醫療的出現肯定能夠節約一些看病的效率和成本,但是這個工具看怎用,特別是在目前的情況下,如果不限制通過遠端醫療給別人看病的這些人,包括資質等各方面的審核,會引發比較大的風險。

  經濟之聲:怎麼看待它所帶來的風險?

  李斌:遠端醫療,首先它方便患者,而且能夠使得有限的醫療資源得到更好的配置的。比如説現在大城市大醫院聚集著非常高的優質醫療資源,而很多偏遠地區,疑難雜症沒辦法看或者成本很高,得不到及時的技術支援,因此衛生部、衛計委也是為了能夠規範醫療服務的市場,能夠確保醫療安全,才出臺的這個指導意見。官方給遠端醫療的定義是,遠端的病理診斷、遠端的醫學影象診斷,就包括了CT核磁、超聲、心電圖等等,還有遠端的會診、遠端監護、遠端門診,還有遠端的病例討論。我覺得應當對相應的醫療服務進行規範,因為關係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在我國,在各國都應該是一個行政許可的行業,必須取得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至於説是面對面的醫療服務還是遠端的醫療服務,這是技術進步帶來的服務方式的變革,但它的本質是醫療服務,有必要從法律層面對遠端醫療的行為,包括主體資格做出規範。

  潘圓:看病的方式,傳統的中醫是望聞問切,西醫要通過,一個是要看,一個聽診,然後患者敘述病情,還要做很多化驗,很多儀器來檢測。遠端醫療在目前的技術條件下,不太適合出診,就是説病情怎麼判斷,用遠端醫療可能會受到很多的限制,而且容易産生誤區。但是對於一些慢性病的維護包括用藥,我覺得可以節約很多時間成本。比如高血壓,吃了一段藥之後可能血壓會發生一些變化,像糖尿病這種病,如果在遠端醫療裏跟醫生溝通得比較詳細,後期包括怎麼用藥,增一片還是減一片,要不要換藥,我覺得可能會節約病人很多成本,因為這種藥是常年來用的。但是有相當一些出診的病是不適合的,比如發燒,通常來講大多數幾率是感冒,但也有很多不是感冒,可能有其他的疾病,在這種情況下使用遠端醫療,很有可能會造成風險,給健康帶來傷害,或者耽誤及時的救治。

  經濟之聲:規定中特別提到非醫療機構不得開展遠端醫療服務,我們也看到一些網際網路平臺,像春雨、丁香園,特別是好大夫等等,這些線上的網際網路平臺也在搞一些遠端醫療,他們有沒有這種資格?

  潘圓:我覺得這個界定“非醫療機構”不是特別清晰,應該在規則上做得更詳細一點,因為像春雨這些,它標榜的雖然不是醫療機構,但是上面服務的人員是醫生,如果按國家的規定,醫療機構就必須是醫院,要不是醫院就沒有這種資質,包括私人的這種。現在我們鼓勵私人醫生,就是你可以自己開辦診所,實際上已經有了,那麼在遠端醫療裏應該對他進行規範,而不是完全取締。就是説有一個門檻,如果要從事遠端醫療服務,要有醫生資質,應該遵守什麼樣的規則,承擔什麼樣的風險,包括你看什麼疾病,患者來要不要收費,收費的標準是什麼?目前這些東西都沒有明晰的情況下,國家有必要在規則上更清晰,在規則沒有出臺的時候,就先不要再操作,以免帶來更大的風險。同時,政府部門應該加快法規治理,畢竟市場已經發展起來了,沒有必要的法規就沒有辦法監管。

  經濟之聲:未來像春雨、丁香園、好大夫這種網際網路平臺怎麼生存、發展?還有空間嗎?

  李斌:首先要明確,第三方的網際網路平臺不是醫療機構,而遠端醫療服務,比如説註冊一些醫生,然後在網站這個平臺上進行醫患之間的直接交流,而交流內容就是患者介紹病情,醫生進行診斷或者進一步治療措施,實際上這是診療行為,因此是不合法的。因為我們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也明確了醫療機構應當具備的資質,就是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至於發展前途,健康産業是朝陽産業,也是財富第五波。像春雨,我注意到了他們堅決否認自己是醫療行為,只是説我們是健康資訊的服務,這是它的定位。

  經濟之聲:這個是不是也難以界定呢?

  李斌:這個不是難以界定,因為衛計委的通知裏也提到了,實際上遠端醫療是醫院對醫院的行為,患者到一家初級醫院就診了,由於病情疑難複雜,沒法做出準備的診斷,這個時候通過網際網路技術,向上級醫院對口的技術支援,它是要硬體支撐,然後它給我一個遠端的通過視頻傳輸也好,對病例進行分析之後給出一個診斷建議或者治療的建議,當然最終的醫學處置權還在患者就診的原醫療機構,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説它是醫院對醫院的。

  如果是醫生個人取得了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但是還必須得具備網際網路通信的傳輸技術,你才可能在職業範圍之內請求你的上一級醫療機構,因為個人診所也是醫療機構的一種,不僅僅是醫院,也可以實施遠端診療。我個人診所來了一個患者,我診斷不清,在我的職業範圍之內我請求上級的專科醫院,專門更高層面的主治醫生來給我進行會診,給我提供診療建議,這是沒有問題的,所以説我們要看你服務的對像是健康人群還是患者,服務於患者那一定是診療行為,要是健康服務,對象應該是亞健康的或者健康人群,這是你的市場定位。

  潘圓:我覺得“遠端醫療”在定義上是有分歧的,李斌律師講的一對一是一個狹義的定位,或者是國家有關部門目前做出的解釋。但是其實廣義上,或者社會大眾更普遍接受的,就是一個患者通過這個求醫問診。在這個過程中有一個問題,就是健康人群和非健康人群有的時候很難界定,人還有亞健康狀態,或者我覺得有一點不舒服,或者我希望能給我身體調理得更好,這個時候你是用保健品還是醫藥用品,而且有些保健品、醫藥用品之間的界線很模糊,整個市場其實處在一個比較混亂的狀態。怎麼樣規範,我覺得還是應該把條文規則做得更細一些,然後隨著市場的發展來逐步解決這個問題,而不是説現在有這麼一條,説不讓你做了,但是不讓做了,那現在這些是取締還是留著?從將來發展來講,我覺得它是有市場空間的,而且其實像這種遠端醫療的機構已經做大了,不管是從衛計委的角度,可能不認為它是醫對醫的,而是醫療對患者的,從老百姓的角度,你對這塊市場怎麼樣處理,它有這麼大的用戶群,你應該怎麼發展,哪個地方你不應該做,我覺得這麼拖下去可能問題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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