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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擬修訂商業銀行並表監管指引

  • 發佈時間:2014-09-19 05:34:24  來源:成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據銀監會網站獲悉,為適應新形勢下銀行跨業跨境經營出現的新變化和新趨勢,銀監會對2008年頒布的《銀行並表監管指引(試行)》進行了全面修訂,並就《商業銀行並表管理與監管指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商業銀行的“內部管理”成為此次意見稿重點關注對象。

  內部管理強調相互制約

  隨著銀行與信託等其他金融機構的金融合作不斷涌現,催生了銀行代銷各類理財産品引發的糾紛事件時有發生,這引起了監管以及市場對銀行內部員工道德風險控制的關注。尤其是銀行不斷創新業務領域,銀行表外規模的不斷擴張,也促使不少業務以及産品越來越複雜化,風險越來越隱匿。

  與舊版相比較,新修訂的《指引修訂》增加了銀行內控評價的要求,增加相關管理處罰,並不再涉及相關業務,而是明確原則性的要求。新修訂的《指引修訂》提出,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遵循四大基本原則:全覆蓋原則、制衡性原則、審慎性原則、相匹配原則。其中,制衡性原則是本次修訂中新增的,要求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制衡性原則被認為是對銀行關鍵崗位有所監督的一大措施。之前理財非標以及同業業務的創新都被一一納入監管,僅靠外部監管其中風險依然不夠透明,加強銀行內部控制,也是為銀行創新風險築好一道墻。

  對重大事項及時開展內控評價

  本次《指引修訂》中,對銀行內部控制評價的詳細要求是其中重要的內容之一。據銀監會介紹,在修訂稿中補充完善了內控評價的工作要求,推動內控評價工作制度化、規範化,以利於促進商業銀行不斷改進其內控設計與運作。據介紹,所謂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是指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實施和運作結果開展的調查、測試、分析和評估等系統性活動。銀監會要求,銀行要根據業務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內部控制評價的頻率,至少每年開展一次。“當商業銀行發生重大的並購或處置事項、營運模式發生重大改變、外部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有重大實質影響的事項發生時,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內部控制評價。”

  按照銀監會還要求,銀行要強化內控評價的結果運用,“可將評價結果與被評價機構的績效考評和授權等掛鉤,並作為被評價機構領導班子考評的重要依據”。這意味著,內控評價將成為銀行各分支機構管理層考核的內容之一。本報記者 張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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