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女擅改孩子姓氏惹官司
- 發佈時間:2014-09-19 02:52:29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女方再婚後,擅自將與前夫所生7歲兒子的姓氏更改為繼任丈夫的,招致前夫對薄公堂。日前,山東省齊河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進行調解。
齊河縣農村女青年陳雁與家住濟陽縣農村的小夥子甄文濤原係夫妻關係,二人于2007年3月生育一男孩,取名甄峰峰。去年10月,二人到濟陽縣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根據雙方簽定的離婚協議書載明,婚生男孩甄峰峰由女方陳雁撫養,男方甄文濤負責支付撫養費,撫養費每月400元。
離婚後,陳雁攜兒子甄峰峰很快與本村村民王某再婚。2014年初,為了讓年滿7周歲的兒子甄峰峰就近上學,在未經與甄峰峰的生父商議的情況下,她擅自到有關部門將兒子更名為王峰峰。前夫甄文濤得知後非常氣憤,多次找到女方強烈要求改回原來姓氏未果,遂一紙訴狀告到齊河縣人民法院。
“應當給孩子恢復原姓!”原告甄文濤訴稱,雖然他和兒子的母親離婚了,但他一直履行著對兒子的撫養義務,每月都按時支付400元的撫養費。他還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其第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被告陳雁據理力爭,拒不同意將孩子姓名改回原來的姓氏。她説,為了維護好新組建家庭的正常生活,更為了方便送孩子儘早入學,自己將孩子姓名更改為王峰峰並無過錯,“我與前夫已經離婚,協議離婚時約定孩子由我撫養,當然在更改孩子姓名問題上我説了算!”
法庭上,雙方僵持不下、各持己見。對此,承辦法官找出有關法律文件,給雙方當事人做了深入細緻解答:“法律規定孩子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的情形,一般是指在孩子剛出生取名時,父母雙方之間可以做出選擇。但一旦孩子的名字取定後,除因孩子的親生父母協議變更或孩子成年後依自己的意志決定外,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孩子的姓氏,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批復中也做了詳細解釋。”
經過法官條分縷析、苦口婆心地講案釋法,最終本案男女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一、將雙方婚生子姓名由王峰峰恢復為甄峰峰,並於調解協議簽訂15日內共同到相關機構辦理姓氏更改手續。二、原告甄文濤自願自2014年9月份起將每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提高到1000元,直至甄峰峰年滿十八周歲。三、原告甄文濤依法享有孩子探視權,被告陳雁應予提供便利。至此,案件畫上了圓滿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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