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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塊承包地還能要回來嗎

  • 發佈時間:2014-09-19 02:52:29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李展輝

  因孫子年幼,無力耕種承包地,爺爺遂與村小組簽訂協議,將應由孫子承包的土地交回村小組,並轉包同村村民耕種。孫子成年後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收回原有承包地。那麼,孫子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援呢?

  【案情】

  1999年,農村孩子許某剛滿6歲的時候父親就去世了,母親不堪家庭重負,于2000年離家出走後一直無音信。因家裏缺乏勞動力,無力耕種土地,2001年3月28日,許某的爺爺與所在村民小組簽訂一份協議,約定將許某父親于1998年承包的8.47畝土地中的5.76畝交回村小組,其餘2.71畝由許某的爺爺和叔叔耕種。2004年2月22日,村小組將收回的土地分配給本組的村民鐘某等四人耕種,其中由鐘某耕種1.76畝。鐘某耕種期間一直未取得土地承包證。

  許某長大成年後,土地效益越來越好,自己卻無地可種,便向村小組要求收回原來屬於自己父親的承包地,村小組對此並無異議,許某通過協商也收回了承包地4畝,但鐘某始終拒絕返還自己耕種的1.76畝土地。無奈,許某于2014年3月11日向法院起訴,要求鐘某和村小組返還1.76畝土地。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人的家庭成員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援。許某的父親去世後,許某作為原承包家庭的成員,對其父親生前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繼續承包權。許某的爺爺在許某年幼時,將許某父親的承包地交回村小組,村小組再將收回的土地交由鐘某等人耕種,這一系列行為應視為一種土地流轉行為,而這種土地流轉行為,並不能改變原來的土地承包關係。現村小組同意將土地交回許某耕種,故許某要求鐘某返還承包地,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援。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鐘某返還許某承包地1.76畝。

  【説法】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承包人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援。”

  本案中,許某的父親是在1998年承包了本村小組的土地,按照30年的承包期計算,應承包至2028年。許某作為原家庭成員,于2014年,即在承包期內,要求對其父親生前承包的土地繼續承包,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本案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如何看待許某的爺爺與村小組簽訂的協議?因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9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那麼,許某的爺爺將許某父親的承包地交回村小組是否屬於這一情形呢?回答是否定的。因為許某的爺爺當年是基於許某年幼無力耕種土地,而許某的母親外出下落不明,而其本人也無力耕種那麼多的土地等客觀原因,不得已將許某父親承包的土地交回村小組轉包給其他村民耕種,而不是真正自願的將土地交回村小組。況且許某的爺爺與村小組簽訂的協議,也未明確將土地交回村小組後,不可以再要求返還承包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本案中許某的爺爺在許某年幼時,將許某父親的承包地交回村小組,村小組再將收回的土地轉包給鐘某等人耕種,這一系列行為實際上就是一種轉包的土地流轉行為,其並沒有改變原來的土地承包關係,即土地的承包人仍然是許某的父親。這一點,從鐘某等人10年來一直未重新辦理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這一事實可以得到證實。既然土地承包關係未改變,那麼,許某在承包期內就可以要求繼續承包土地。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鐘某返還許某的承包地1.76畝,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作者單位: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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