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證監會解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的三大疑問

  • 發佈時間:2014-09-12 19:15:31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9月12日電(記者 屈紹輝) 8月22日證監會正式發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是落實新“國九條”、《基金法》對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做出的全局部署,對行業乃至中國經濟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辦法》發佈後引發市場熱議,12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發佈會上從宣傳推介方式等三方面回應市場疑問。

  宣傳推介方式是否過於嚴格

  《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網際網路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部落格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有市場人士認為,此規定過於嚴格地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

  張曉軍表示,不得通過講座、報告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該規定是為了限制採取上述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以切實防範變相公募。該規定不禁止通過講座、報告會、分析會、手機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能夠有效控制宣傳推介對象和數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管理人跟投和基金財産是否一樣

  《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將其固有財産或者他人財産混同於基金財産從事投資活動”。有市場人士認為,何種情形屬於財産混同不太明確,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跟投的,是否會被認定為財産混同?

  張曉軍説,該項規定係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沿用。基金財産屬於信託財産,具有獨立性,應當獨立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等的固有財産,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等因基金財産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産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産。將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産混同於基金財産從事投資活動的行為,違背了基金財産獨立性的原則,可能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跟投私募基金的,有兩種情形:一是跟投項目,其所形成的權益仍為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固有財産,不屬於基金財産;二是跟投基金,跟投資金已經為基金財産的一部分,不同於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其他固有財産。

  風險評級是否有統一標準

  《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有市場人士諮詢,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是否必須由獨立第三方機構來做?是否有統一的風險評級標準?

  張曉軍説,此規定目的是為引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在對産品的風險進行充分評估的基礎上,做到合適的産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辦法》對私募基金的評級機構未設置資質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選擇,也未要求由獨立第三方機構進行評級,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私募基金運作更多體現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意思自治;二是基金管理人為維護好與投資者的良好關係,具有對基金産品進行風險評級並將其銷售給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的動力;三是基金管理人對自身管理的産品更為了解。對於風險評級的具體標準,主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制定,今後根據需要可由基金業協會出臺相關指引。

熱圖一覽

高清圖集賞析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