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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擔合作新模式有政策支撐 遭遇“一喜三難”

  • 發佈時間:2014-09-12 10:31: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從保險業轉行到擔保兩年,周紀安一直自稱是“新人”,卻正因為“新”,他領銜的中合擔保有著“初生牛犢不怕虎”的幹勁。面對行業困境,這個業內註冊資本規模最大的公司引入保險的“大數法則”,力圖顛覆傳統擔保業“全額責任無條件擔保”模式,走出一條批量化風險責任分擔之路。但在具體實踐中,受考核機制、陳舊觀念等因素影響,新機制推廣困難重重,小微企業融資依然“求告無門”,中合擔保空有50多億元資本金,卻難實現“利用外資分散我國銀行體系風險,緩解民營企業貸款難、擔保難矛盾”的成立初衷。

  銀擔新模式有“政策支撐”

  “我們開展的銀擔合作模式是有政策依據的,讓銀行為貸款‘買保險’將不再是想像。”提到國務院《關於金融支援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87號文”)的出臺,周紀安就尤為興奮,他對政策瞭如指掌:“2013年8月出臺的87號文提出加快建立‘小微企業—資訊和增信服務機構—商業銀行’利益共用、風險共擔新機制,是破解小微企業缺資訊、缺信用導致融資難的關鍵舉措。2012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就指出,要推動建立擔保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間的風險分擔機制。因此,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國內外擔保和保險的實踐經驗,中合擔保提出了與商業銀行共擔風險、批量化支援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業務模式。”

  中合擔保提出採取“整群覆蓋,風險共擔;按月結算,自動承保;即時通知,按時補償;盡職追討,收益分享”的基本合作思路,整合各自優勢資源,共同支援中小微企業融資,這與新機制的理念完全契合。它將信用保險的理念引入擔保行業,其實質就是與銀行、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服務於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機構共擔風險,支援這些金融機構擴大對中小微企業的融資規模,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

  以中合擔保與天津濱海農村商業銀行的合作為例,雙方簽署的風險分擔合作協議主要用於支援天津當地的科技型小企業。只要滿足單戶、單筆貸款不超過1000萬元、且是濱海農商行認為的次級貸款客戶,濱海農商行均可依照協議為其發放貸款。若客戶出現協議規定範圍內的違約情況,中合擔保按協議約定承擔部分補償責任,這是“風險共擔”;擔保公司從銀行的利息收入裏分享1%,作為銀行為貸款付的“保險費”,同時濱海農商行還需對違約客戶展開追償,獲得的追償款項銀擔雙方按照協議約定比例共用,這是“利益共用”。

  風險分擔合作能實現多贏

  為防止銀行因為有擔保公司“兜底”而産生的道德風險,目前新機制下銀行與擔保公司的共擔比例以五五為主,最高提到四六。“五五有一個象徵意義,在這一比例條件下,雙方有對等的約束,均不能挑肥揀瘦。”周紀安説。

  這樣的合作顯然是一個多贏模式。商業銀行通過中合擔保的風險分擔機制,可以實現在控制中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的條件下,擴大對中小微企業的貸款規模,增加貸款業務收入,提升業務競爭力;對於中小微企業來説,由於銀行適當降低中小微企業準入門檻,可以使更多中小微企業獲得銀行融資支援。由於在風險分擔模式下,中合擔保只評估合作商業銀行,而不對每一個中小微貸款企業進行重復調查,不要求直接掌握抵質押物,也不與借款企業另外簽訂委保合同、抵質押協議,大大簡化了中小微企業貸款流程,提高了貸款效率,同時降低了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對於中合擔保而言,不對每個貸款企業進行調查評審,可以節省大量人力、物力等操作成本,同時由於採取了“整群覆蓋、風險共擔”的做法,通過不斷擴大業務覆蓋面,中合擔保有望在有效支援中小微企業融資情況下實現保本微利。

  新模式遭遇“一喜三難”

  自2013年下半年開始,中合擔保以主要服務於中小微企業和涉農企業的城商行和農商行為重點,推進與商業銀行開展風險分擔合作。在業務實踐中,中合擔保也感受到了“一喜三難”。

  周紀安告訴記者:“一喜是擔保公司由為借款企業提供擔保轉向為商業銀行的債權安全提供部分保障,多數銀行表示理解,認可風險分擔的理念,有利於支援中小微企業融資,擴大銀行對中小微企業融資規模。但是在現行監管和考核體制下,實際操作還存在諸多的制度和技術障礙。”

  “三難”中一是風險分擔費用開支難。由於銀行將原本自身承擔的風險部分轉移給了擔保公司,因此需銀行支付相應風險分擔費用,但是幾乎所有銀行都表示銀行沒有相應列支科目,無法對外支付此費用。同時由於擔保公司未與借款中小微企業直接簽訂合同協議,銀行難以將此費用轉給貸款企業。

  二是風險分擔下的不良貸款核銷難。中合擔保為每一筆合作範圍內的貸款業務都承擔了一定比例的責任,但也正因此,銀行對單一貸款企業始終留有一定的不良餘額,銀行的不良貸款筆數仍然不變。中小微企業貸款金額小但筆數多,因此出現風險的筆數自然也較多,在當前的考核制度下,銀行無法解決監管考核和內部考核與免責問題。

  三是實力強、資信高的擔保公司價值體現難。在當前情況下,是否有擔保公司擔保、有什麼樣的擔保公司擔保,銀行中小微企業貸款的風險權重都沒有任何變化。即使有了擔保,銀行內部在準備金計提、資本金佔用、客戶風險權重等指標方面沒有任何改善,這就決定了擔保公司的價值十分低,作用難以充分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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