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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郊區舊村改造"村民自治" 逼退承租人

  • 發佈時間:2014-09-12 07:56:1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日前在走訪北京“挂賬村”改造項目時,發現因補償問題達不成一致,村政府和位於改造範圍內的土地承租企業糾紛不斷,一些村政府更是以“村民自治”的名義試圖強行逼退現有承租人。

  我國近幾年正積極推廣舊村改造試點工作。然而,因土地徵用引發的矛盾和衝突也越來越多,一些地方在徵地中違規操作,侵害了農民和土地承租企業的相關權利,導致陳情等事件頻繁發生。多位專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現有的土地徵用過程中缺乏公開有效的聽證制度,補償談判中缺乏獨立科學的評估機構,糾紛發生後,農民和企業缺乏司法救助和申訴渠道,極易激發矛盾,因此建議要逐漸完善這些缺失的機制,更好地保護相關方的利益。

  民企騰退遭遇“村民自治”

  2010年初,北京市公佈了50個“挂賬村”改造項目,海澱區四季青地區振興社區也在其中。當年6月,振興村委會向駐地所在企業發出通知,要求企業于當年9月底之前全部騰退完畢。2011年初,振興村委會張貼公告,宣佈拆遷改造範圍,要求在此範圍內的農戶于5月下旬之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而對於範圍內的企業如何進行補償,該公告並未涉及。

  這50個“挂賬村”,是指包括海澱區唐家嶺村、豐台區夏家衚同等50個衛生環境臟亂、社會治安秩序較亂、群眾安全感不高的村莊。按照北京市政府確定的“先難後易”的城鄉結合部整治改造原則,將這50個村莊列入了市級挂賬整治督辦重點。

  四季田園食品有限公司正是位於振興地區的一家民營企業,該公司于1996年與振興林工商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租賃振興社區十王墳村原二隊隊部舊址,共五畝地,租期30年,至2026年到期。簽訂協議後,四季田園公司自籌資金,在這塊土地上建築廠房,辦起了食品工廠。

  接到騰退通知後,四季田園公司退掉了訂單,開始和振興一方商談拆遷補償事宜,並準備搬走,可讓四季田園公司法人代表任長茹沒有想到的是,對方表示只願意退回這幾年交的租金,外加部分搬遷費,算下來不過60萬元,而據任長茹測算,企業停工帶來的損失則在1500萬-2000萬元左右。後來經過任長茹多方斡旋,振興一方將擬補償數額提高到了300萬元,並表示一分錢也不會再多了。

  負責項目的振興公司副總經理告訴任長茹,上頭説了,“你們各家各戶,誰的孩子誰抱走”。振興社區是村民自治,説給多少錢就給多少錢,即便是一分錢不給,也沒有任何問題。

   村裏決定給你多少就是多少

  據了解,50個“挂賬村”宅基地佔地約12平方公里,鄉鎮企業佔地約13平方公里,涉及農民約14萬人、居民約4.2萬人。在四季青地區振興社區,項目安排了農民搬遷安置用地約6 .7公頃,規劃建築規模約14.07萬平方米。

  任長茹沒有接受振興一方的補償條件,雙方補償商談達不成一致,此事也就此擱置下來。就在此間,振興社區“挂賬村”改造項目已經轟轟烈烈啟動了,一座座樓房拔地而起,村民們紛紛撤離上了樓。

  讓任長茹不解的是,作為政府行為,為何沒有統一公開的拆遷補償標準,振興社區反覆提出的村民自治,即“村裏決定給你多少,就是多少”的説法,也明顯不能説服她。但此後的幾次協商也均無果而終。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自治法》第24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其中第7款“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也包括在需要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才能實施的範圍之內。在任長茹看來,即使是按村民自治的説法,振興社區的行為也有問題,他們從來沒有公佈過任何所謂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也沒有證據證明就有關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召開過村民全體會議。

  就雙方的這些爭議,記者日前走訪了目前負責振興社區“挂賬村”改造項目的振興公司。

  振興公司一位副總告訴記者,現在確實沒有一個所謂的統一補償標準,“誰的孩子誰抱走”也確實是“上面”(指負責四季青地區挂賬村改造的總公司)下達的精神,正如字面意思,之前收了企業多少錢,就退回多少錢。在這個前提下,振興社區通過招投標引入評估公司,專門負責出具評估報告。

  據記者多方了解,打著“村民自治”這張招牌和承租人協商徵用的現象在北京市這一輪“挂賬村”改造中並非個例,而幾乎每一處都發生了糾紛。

   專家表示應完善聽證機制

  針對振興社區方面的回應,記者採訪了多位專業律師,他們均表示,“挂賬村”改造涉及的土地徵用項目的本質是搬遷而非法律規定的拆遷或徵收,四季田園公司和振興社區爭執的關鍵點在於這是一個合同糾紛,而振興社區方面一直顧左右而言他,並未明白自己在徵地時需要履行的法律義務。

  “此次事件的實質是,在合同履行期間,一方單方面要與另一方解除合同。”北京安朗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岩表示,由於時間跨度大及所簽合同的不週全,雙方可能對拆遷或解除合同的條款約定不清,在法律實踐中,還需要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及相關條款確定雙方責任和義務。

  “很簡單,你把地租給我,我在地上蓋了房子用於生産經營,租期還沒到,現在你要解除合同,就應當賠償我建房的損失、裝修的損失、設備的損失等等。但是這些賠償在性質上不屬於徵地拆遷補償,而是一方因合同解除遭受到的實際損失。”李岩説。

  在李岩看來,振興社區以村民自治為由提出讓企業搬離,説明他們很有可能沒有政府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按照北京市其他“挂賬村”改造涉及的企業搬遷的經驗來看,這類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徵收或拆遷項目,都是由基層政府找到相關企業,由該企業與改造範圍內的企業商談補償事項,在商談過程中絕大部分都是平等自願的。如果振興社區想讓企業搬離,應當給予企業合理的補償。

  另一位律師王勇告訴記者,四季田園公司的土地承包關係是合法的,一般而言,企業搬遷的賠償遠遠高於居民住宅的賠償,因為還會包括設備安裝費用等,因此振興社區提出的“誰的孩子誰抱走”是違法的,退還剩餘的承包金以及合理的補償都是他們應盡的法律義務,而他們僅希望通過退還原來的承包金就促成搬遷顯失公平,不符合合同精神。

  李岩還表示,雙方如果不能就補償達成一致意見,四季田園公司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雙方爭議,以振興社區違反合同約定為由要求其賠償因振興社區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給自己造成的損失。

  多位專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現有的土地徵用過程中缺乏公開有效的聽證制度,補償談判中缺乏獨立科學的評估機構,糾紛發生後,農民和企業缺乏司法救助和申訴渠道,極易激發矛盾,因此建議要逐漸完善這些缺失的機制,更好地保護相關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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