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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臺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補償標準

  • 發佈時間:2014-09-11 07:32:28  來源:國家林業局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家林業局政府網9月11日訊為規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補償,切實保護林地資源,維護林地、林木所有權人(單位)和使用權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吉林省政府出臺《吉林省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補償標準》,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原《吉林省佔用林地砍伐林木補償標準》同時廢止。

  新的補償標準規定: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期限分為永久使用(佔用、徵收、徵用)林地和臨時佔用林地,臨時佔用林地期限不得超過2年。永久使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需向被使用林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臨時佔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需向被臨時佔用林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支付林地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

  永久使用林地的補償,按林地所在行政區縣級以上政府公佈的當地耕地中旱田的補償標準執行;未明確旱田補償標準的,按耕地的補償標準執行。臨時佔用林地的補償,按林地所在行政區縣級以上政府公佈的當地臨時佔用耕地(旱田)的補償標準執行;未明確臨時佔用耕地(旱田)補償標準的,年林地補償費按永久使用林地補償標準的15%計算。臨時佔用林地期滿後不能恢復林業生産條件的,按永久使用林地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用。

  林木補償標準,按新標準中規定的胸徑5釐米以下和胸徑5釐米以上的天然林或人工林,分別按標準進行補償。林地上其他附著物的損失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約定。

  永久使用林地的安置補助費,按林地所在行政區縣級以上政府公佈的當地耕地中旱田的補助標準執行;未明確旱田安置補助費標準的,按耕地的補助標準執行。臨時佔用林地期滿後,使用林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林地的林業生産條件。不按規定恢復林業生産條件的,由當地林業部門根據實際需要收取相應費用,代為履行。市(州)政府與所轄縣(市、區)政府公佈的佔地補償標準不一致的,按補償標準高的執行。(魏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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