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發月餅引發停工”,企業福利能否説減就減
- 發佈時間:2014-09-11 21:42:21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廣州9月11日新媒體專電(“中國網事”記者邱明)“中秋沒發月餅和獎金,蘋果代工廠停工了。”蘋果公司在中秋節隔日發佈年度産品iPhone6之際,這樣一條新聞或許讓其感到尷尬。
實際上並不僅僅是“月餅惹的禍”。9日至10日,因削減中秋節節日津貼等福利引發不滿,廣東東莞兩家兄弟企業工人相繼停工,在廠方高層帶頭承諾降薪後,事件初步平息。然而事件留下的爭議並未消除:企業招聘公告中列明的員工福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福利”説減就減能行嗎?
節日津貼削減 工人們“不幹了”
10日,位於廣東東莞的萬士達液晶螢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萬士達)約8000工人,在廠區內以打卡不開工形式停工,抗議廠方削減中秋福利。此前一天,因廠方將中秋節節日津貼由基本工資的一半減少至100元,工人們就發起了停工,表示不滿。
事件似乎並非個案,並引發連鎖反應。位於東莞松山湖台灣科技園的聯勝(中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勝公司),與東莞萬士達同屬於台灣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勝華)在大陸的子公司,此次也一同削減中秋節日津貼。10日,聯勝公司工人也發起停工。
東莞萬士達TP二廠一位李姓工人告訴記者,該廠節日津貼以前按基本底薪的一半為基數,再按工作期限發放,自己入廠八個多月,此前端午節發了過節費300多元,這次中秋節只有還沒到手的100元,“連一個月餅都沒有。”聯勝公司品質部一位張姓工人稱,自己入廠2年多,目前算上加班工資,每個月能拿到3000多元報酬,去年中秋節廠方發了節日津貼700多元和一盒月餅,今年只有“一個雞腿和一根香蕉”,工人都無法接受。
違反招聘承諾 企業單方削減自認有理
台灣勝華是全球排名前列的觸控面板及中小尺寸液晶螢幕製造企業,是蘋果公司等手機企業的重要供應商。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了解到,所謂中秋節節日津貼,是東莞萬士達和聯勝公司兩家企業“三節獎”(端午、中秋、春節)之一,記者在廠區門口見到的及其在招聘網站上發佈的多份招聘通告中均稱,“三節獎視公司運營情況發放,一般為半薪。”此前幾個節日,兩家企業也均有執行,而本月5日下午,公司卻突然貼出通告,告知員工中秋節節日津貼由基本工資的一半減少至100元,隨即引發工人普遍不滿。
上述聯勝公司張姓工人稱,節日津貼是廠方招聘時“白紙黑字”的承諾,現在未經員工同意,“説減就減,大家當然不會同意”。
廠方則認為節日津貼並未列入勞動合同,不屬於法定工資報酬,廠方有自由決定權。東莞萬士達管理部一位林姓主管稱,招聘廣告不等同於勞動合同,“三節獎”是廠方額外福利,現在廠方經營困難,削減福利並不違法,工人也應該理解,該公司將協同政府部門繼續和工人進行協商。
未了的爭議:減“福利”是否得和工人商量?
停工事件進入第二天后,在廠方高層作出一視同仁的帶頭減薪姿態後,事件出現轉機。10日晚至11日上午,在經歷政府部門協調組織的勞資協商後,東莞萬士達及聯勝公司停工工人陸續復工,至11日上午已全部復工。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獲得的東莞萬士達廠方公告顯示,廠方召開了職代會、員工代表、車間主管和公司代表召開了座談會協商,認為工資福利制度符合法律法規,公司近期營運狀況不佳,故中秋節獎金相對減少,請員工理解,公司高層領導將全部減薪10%—30%來縮減公司開支。
而“不發月餅引發停工”事件已引發社會各界廣泛熱議,留下的爭議遠遠未能消除,其焦點在於:企業招聘公告中列明的員工福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福利”説減就減能行嗎?
東莞萬士達一位陳姓工人即表示,自己並不滿意廠方的承諾,只是無奈“勢單力薄”無法堅持,“班組長們都被説服了,帶頭復工,我們無法堅持訴求,只好隨同復工。”
多位行業專家和律師也認為,招聘廣告所列招工條件可視為一種合同邀約,具有法律效力,廠方單方面無權變更。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小清認為,從勞動合同法來看,招工廣告上所列的福利條件,是對工人的招聘邀約,只要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不管這些條件是否註明在合同裏,都具有法律效力,廠方應該執行。
而政府部門則傾向於以是否列入勞動合同來界定“招聘福利”的法律效力。參與事件處置的東莞市外經貿局、人力資源局有關負責每人平均稱,員工福利因未列入勞動合同,應由勞資雙方共同協商。
但至少可以形成共識的是,工資福利應由勞資雙方協商確定。周小清認為,從勞動合同法看,工資標準、崗位福利等內容,勞資雙方如果一方需要變更,需事先溝通,徵得另一方同意,從這次兩家企業的表現來看,“工人完全有理由提出自己的訴求”。
在與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溝通的過程中,廠方及政府部門負責每人平均表示,削減福利前沒有做好與工人的溝通,是導致停工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
不少網友也認為,招聘前談好的條件,需要勞資雙方協商才能更改。網友“劉義傑”發文表示,企業應該建立起工資協商機制,“一個健康的薪酬制度下,職工和單位之間的權利是相互制約的,單位沒有權力以任何藉口去掉職工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