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嚴厲打擊建築施工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工作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4-09-11 13:31:10 來源:住建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工程品質治理兩年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按照《工程品質治理兩年行動方案》(建市[2014]130 號)要求,在兩年治理活動期間,開展嚴厲打擊建築施工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嚴厲打擊建築施工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工作,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的市場競爭氛圍,保障工程品質,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範圍和內容
對在建的建築工程(含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進行全面檢查,查處存在的建築施工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挂靠等違法行為。
三、工作計劃
(一)自查自糾階段(2014年9月至10月)。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自查自糾工作,指導、督促本轄區內在建建築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進行自查自糾。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要對照《建築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 [2014]118號),搜尋、糾正自身存在的問題,並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自查自糾情況。
(二)實施檢查階段(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對本地區建築工程項目每4個月組織一次全面排查,檢查建設單位的違法發包行為,檢查施工單位的轉包、違法分包、挂靠等違法行為,對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全面排查要重點關注保障房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以及城市軌道交通等重大基礎設施工程。
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礎上,有針對性的開展重點檢查。一是對有群眾舉報的項目,要列為檢查重點。二是對排查中發現存在問題的企業,要對其在本地承建的其他項目進行檢查。三是對排查中發現存在問題的項目,要跟蹤檢查,督促企業整改到位,並防止新的問題出現。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每半年對本地的工程項目進行一次重點抽查和治理行動工作督查;我部將每半年組織一次督查。
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檢查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填寫《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查處基本情況表》,逐級上報至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月10日前,省級住房建設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上月度查處工作情況、《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查處基本情況表》(附件1)和《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查處情況月度匯總表》(附件2)報我部建築市場監管司。
(三)總結分析階段(2016年7月至8月)。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嚴厲打擊建築施工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的意見和建議,形成工作總結報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週密部署。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提高對建築施工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挂靠等違法行為危害性的認識,加強組織,落實責任,精心安排,認真部署。
(二)全面檢查,從嚴執法。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遵循“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原則,嚴格依照《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進行處理。在自查自糾階段,企業發現問題,並積極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責任;對於自查自糾不積極,或發現問題後拒不整改的,要嚴厲處罰。在全面檢查階段,對所有在建的建築工程項目,實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點抽查,對發現的問題,逐一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或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對電視電話會後新開工的項目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三)形成合力,務求實效。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統籌市場準入、施工許可、招標投標、合同備案、品質安全、行政執法等各個環節的監管力量,建立綜合執法機制。要加強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法律法規教育,充分運用典型案例進行警示教育,增強自覺抵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挂靠等行為意識。
(四)資訊公開,社會監督。要充分發揮建築市場監管誠信資訊平臺和新聞媒體的作用,對被查處的違法行為單位和人員,一律在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資訊平臺和新聞媒體上公佈,形成失信懲戒和社會監督機制。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並向社會公佈,對投訴舉報事項要逐一登記,認真查處。
住房城鄉建設部投訴舉報信箱:djzb@mail.cin.gov.cn。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做好相關資訊的匯總和報送工作,明確資訊上報責任人,並於2014年9月19日前,填寫資訊上報負責人聯繫表(附件3),報我部建築市場監管司。
附件:1.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查處基本情況表;
2.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月度匯總表;
3.資訊報送負責人聯繫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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