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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如何穩步開展GPA談判

  • 發佈時間:2014-09-10 08:30:05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 地方對加入GPA的認識

  加入GPA談判,是我國繼加入WTO後,在對外貿易領域開展的又一項重大談判,將對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産生廣泛和深遠的影響。這意味著我國將從更廣範圍、更深層次開放國內市場。同時,也是我國政府履行對國際社會的承諾。因此,加入GPA關係國家利益,涉及國際影響,意義重大。

  加入GPA,有利於推動中國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調整。1999年,中國制定了《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頒布了《政府採購法》,標誌著中國政府採購的原則框架基本建立。但是《政府採購法》已實施10多年,《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至今未出臺。目前,國內政府採購制度對貨物和工程管理還不統一,採購範圍與參加方相比還存在較大差異。加入GPA後,有望在《政府採購協定》的框架下得以協調,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市場的開放。

  加入GPA談判,標誌著政府採購不僅是一項國內公共財政管理制度,還是國際貿易談判的重要領域。這對於我國改革政府採購制度、理順管理體制、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社會對實行政府採購制度的認識,推動地方政府採購發展,都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加入GPA後,將引入更多的競爭、先進的管理理念和産品服務。有利於促進地方更新觀念,增強市場意識,提高管理和服務水準。

  加入GPA後,國內企業也獲得進入參加方政府採購市場資格。這將為國內企業開闢廣闊的國際市場空間,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改革進程,改善企業國際貿易環境,有利於中國産品進一步擴大在國際市場的佔有率。據統計,中國企業參與的國際間政府採購的數額佔總數額的比例不足1%,在所有參與聯合國採購的國家中,中國排在第28位,遠不及印度等發展中國家,這與中國目前的貿易額極不相稱。

  2 地方加入GPA存在的困難

  加入GPA給中國帶來了新的機遇,給地方帶來了新的發展機會,同時,也面臨新的挑戰。目前,整個國家都高度重視加入GPA,都在積極努力行動,進步是顯著的。但是,中國加入GPA還存在著諸多困難。由於《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採購範圍比參加方小,制度上存在差異,使出價受到制約;中國的行政管理體制與參加方不同,導致擴大出價困難;還有部門之間的協調、觀念認識的轉變等等。相比中央,地方加入GPA面臨著更多的困難與考驗。

  第一,地方對GPA相關規則不了解,顧慮重重。一是對GPA規則不了解、不熟悉,對加入GPA後地方有哪些好處、能獲得什麼利益不清楚、不明白,有疑慮。二是按照GPA規則操作週期長、要求高,如需用英文發公告等,地方從業人員專業水準不夠,怕影響效率。三是擔心加入GPA後,影響地方經濟發展。別人的企業都進來了,自己的企業出不去,由於地方市場規模有限,外國産品和服務佔領的市場多了,地方企業的份額自然就減少了。且地方企業大多正處於發展之中,規模小,競爭力不強,目前還不具備進軍參加方政府採購市場的能力,一旦開放,不但難以做大做強,連原來佔有的市場份額都很難保全,有的甚至生存都有困難。因此,一些地方對出價不是很積極。

  第二,對參加方超出《政府採購法》範圍的要價不理解,難以接受。一是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為什麼要列入出價?按照我國《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採購範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採購。按照參加方的要價,開放的採購實體不僅包括政府機關,還包括國有企業、公共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等,只要是政府具有控制力和影響力的機構都屬政府採購範圍,這遠遠超出我國法律規定的範圍。二是中國的國有企業不在《政府採購法》規範的範圍,為什麼要列入出價?我國的國有企業大多數都處於競爭性行業中,基本按照市場主體來經營,以營利為目的,雖然有一些也具有公共職能,但在商業導向下,很難界定。按照我國國有企業的改革方向,應該是政企分開、擴大企業自主權、走市場化道路,為什麼政府還要行政干預?如果將國企納入,市場主體又將回到行政體系,這與國企改革是否衝突?三是其他實體不在《政府採購法》範圍,為什麼也要列入出價?目前,地方擴大開放已經取得了很大進步,但參加方認為還不夠,要求地方繼續擴大範圍。而地方擴大出價範圍又受到法律的制約,中央不修改法律,地方無權調整、無法突破。對於已經出價的地方來説,再擴大出價範圍有困難。例如江蘇,雖已列入出價,但要進一步擴大出價還有賴於法律的調整。因為《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採購範圍小,而參加方固有的採購範圍大,小口徑無法滿足寬泛的要求,對接不上;對尚未出價的地方來説,由於多為經濟欠發達地區,本身就沒有多少採購規模,因此不太願意出價。

  第三,體制上存在差異,缺少專業人員,缺乏深入研究,部門協調難度大。一是我國實行分級管理體制。按照憲法規定,地方事務由地方決定,中央政府可以協調,但不能決策。加入GPA是地方事務,地方是否出價、何時出價及出價範圍只能由地方自主決定。二是缺少專業人員。雖然中央也多次組織培訓,但地方專業人員較少,且缺乏相對固定人員,專業隊伍沒有建立起來,對加入GPA缺乏持續深入的研究,不能及時有效傳遞資訊、提出建議,影響地方決策。三是部門協調難度大。GPA是一項全新的工作,範圍大、領域寬、涉及面廣,僅靠財政部門一家不行,必須各部門達成共識,協調一致,分工合作。但要得到部門的理解、認同和支援,難度較大。實際上,很多地方都成立了省級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但各部門都有自己的本職工作,沒有專人也沒有時間深入開展GPA研究,談判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四是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我國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省與省之間差異很大,各地特別是中西部地區及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水準與參加方差距很大,對將來如何適應GPA規則心裏沒底。

  3 地方加入GPA的實踐——以江蘇省為例

  儘管加入GPA存在很多困難,但地方還是積極努力開展工作,並取得了明顯成效。以江蘇省為例,作為地方省份之一,江蘇省積極開展加入GPA研究工作。在財政部指導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級相關部門分工合作共同努力,GPA談判應對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按時提交了出價建議及相關報告;在我國政府提交的第三份出價清單中,被列入首批開放的5個省市之一。

  第一,領導高度重視。

  江蘇省加入GPA研究工作,得到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書記和省長先後作出重要批示,常務副首長牽頭推進,有力地推動了相關工作開展。

  第二,財政牽頭落實。

  按照財政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省財政廳作為牽頭部門,積極協調,承擔服務者角色:其中,組織省級22個廳局積極開展談判應對工作;廳領導多次聽取政府採購處關於GPA研究工作的專題彙報,先後20多次對GPA工作做出指示,明確提出研究思路和具體要求;主持召開貨物、工程、服務、企業組會議,到有關部門協調,徵求各有關部門對出價報告的意見和建議,督促落實,保證相關工作順利進行。

  一是積極組織協調。主動向財政部請示彙報,定期召開工作組會議,及時傳達GPA談判形勢及財政部最新要求,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具體落實意見,使各成員單位在每個階段都知道“為什麼、做什麼和怎麼做”。同時根據GPA談判形勢和各單位任務,加強經費支援。

  二是加強指導研究。根據談判形勢和財政部要求,及時與相關部門一起研究工作思路,主動到府進行業務指導、明確路徑、掌握方法。印發GPA研究參閱材料12期,會議紀要5期。

  三是開展培訓交流。先後舉辦了5期GPA知識培訓班,請財政部、省法制辦及有關專家講課,介紹GPA知識、我國加入GPA談判進展情況以及加入GPA對我省的影響等。組織牽頭單位及部分聯絡員到上級部門及兄弟省市學習考察,參加GPA會議及培訓。舉辦專題講座,向有關部門及政府採購供應商宣傳GPA基礎知識、加入GPA利弊分析等。

  四是及時向省政府彙報爭取支援。我省出價建議報省政府審批時,為便於領導全面了解GPA以及出價相關情況,除財政部要求報送的相關材料外,還專門向省政府提交了參考材料,對GPA參加方出價情況、本省研究成果、出價理由和依據等詳細列表説明,得到省政府充分肯定,認為基礎工作紮實、準備資料詳實、提出建議合理,為領導決策提供了重要參考。

  第三,部門分工合作。

  我省GPA研究工作是在各廳局共同努力下開展的。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協調,部門分工合作,具體工作由省經信委、省商務廳、省水利廳和省國資委等部門牽頭的貨物、服務、工程和企業4個工作組負責,按任務分工開展研究,充分調動相關部門的積極性,發揮各成員單位作用,出價結論由省聯席會議共同研究確定。

  一是建立GPA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財政工作的省長擔任組長,財政廳長擔任副組長,22個廳局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相關處室負責人擔任聯絡員。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政府採購管理處,承擔日常工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分階段研究佈置各成員單位工作任務,積極推動工作開展。

  二是明確部門分工。按照《省級加入GPA談判工作聯席會議及其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和《省級部門GPA主要研究課題及任務分工》,明確各部門職責、任務及要求。

  三是分階段開展工作。根據GPA談判形勢,我省將研究工作分為三個階段,即基礎研究階段(2008-2009年)、初步談判應對階段(2010-2015年)和深入研究階段(2016年之後)。第一階段以重點課題方式開展,由4家部門分別研究;第二階段以成立貨物、服務、工程和企業4個工作組方式開展,結合各階段工作重點,採取課題研究與分組研究相結合的形式。

  4 關於GPA的思考

  加入GPA是一項全新的具有挑戰性的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開展研究工作5年多來,我們的主要體會有以下幾方面。

  領導重視是關鍵。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廳黨組直接領導,各成員單位共同努力是做好GPA研究工作的關鍵。作為牽頭部門,加強請示彙報,積極爭取領導支援也很重要。如主動向財政部請示,及時領會上級的工作思路、要求和做法,並就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示;及時專題彙報工作進展情況,使各級領導了解我國GPA談判的形勢、任務和要求,了解我省GPA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和困難、下一步工作打算,根據領導批示,認真貫徹落實。

  建立機制是保證。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發揮各工作組作用,調動各成員單位積極性,是做好GPA工作的重要保證。開展GPA研究不僅要提交研究報告,為我國政府下一步出價提供依據,更重要的是能通過研究,為地方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這僅靠財政部門、依賴專家是無法完成的。我們每次參加財政部會議後,除及時向領導彙報外,會立即召開各工作組長會,傳達貫徹、明確任務、提出要求、分工落實。當然,作為牽頭部門,自己首先要搞明白應當做什麼、怎麼做,才能給予有效指導幫助。

  定位服務是基礎。牽頭部門加強協調、創造條件、做好服務,是做好GPA工作的基礎。為此我們積極組織協調,做好經費保障。財政部部署地方啟動GPA應對工作後,我們通過廣泛調查研究,了解中央及地方工作組情況,提出建議並爭取專項經費支援。隨著GPA研究工作的深入開展,省財政將GPA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證了GPA研究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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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加入GPA談判歷程

  中國政府是重承諾、守信用的。為了履行我國對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承諾,經國務院批准,2007年12月28日,時任財政部長謝旭人代表中國政府向WTO秘書處提交了加入GPA申請書和初步出價清單,標誌著我國正式啟動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談判。

  自2007年提交申請以來,每年都組團赴瑞士WTO秘書處及美國、歐盟等進行多輪會談,每年都邁出實質性步伐。

  2008年,提交了關於政府採購法律體制的國情報告,標誌著法律調整談判正式啟動。該年年初,地方開始開展加入GPA研究。

  2009年,提交了中國加入GPA出價路線圖,表明瞭我國出價的基本立場。

  2010年7月9日,提交了《中國加入GPA修改出價清單》(即第二份出價清單)。將加入GPA後履行協定的時間由初步出價清單的15年改為5年,標誌著中國加入GPA的進程加快。

  2011年11月,中國政府提交的第三份出價清單中,出價範圍由中央部門擴大到地方政府,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和浙江省等5省市列入出價範圍。

  2012年11月,中國政府提交的第四份出價清單中,增加山東省、福建省和廣東省等3省列入出價範圍,地方共有8個省市列入出價範圍。對門檻價也進行了修改。

  2014年1月,中國政府提交的第五份出價清單中,加大了出價力度。增加遼寧省、重慶市,河南省、河北省、湖南省、湖北省等6個省市。地方共有14個省市列入出價範圍。同時降低了門檻價,並對服務附件等進行了改進。

  (作者單位:江蘇省財政廳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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