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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霾需要完善法律制度

  • 發佈時間:2014-09-10 05:52:1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9月9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現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已有15年未修改,很多規定已經不適應當前的形勢發展,尤其是沒有針對環境執法體系和能力建設作出規定,處罰額度太低。環保執法人員普遍反映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屢屢遭遇瓶頸制約:

  首先,處罰力度輕成為法律軟肋。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最重的處罰是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企事業單位,處直接經濟損失50%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50萬元。但是,大多數情況下罰款額度都在5萬元以下。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企業購置一套治污設備數百萬元,每年的運作成本也在百萬元上下。因此,企業寧願挨罰也不購置或者棄用環保設施,有的企業甚至專門拿出資金用來應付罰款。

  其次,取證難讓法律規定不能形成有效威懾。依法治污、治霾,取證是難點之一。大氣的特點是看得見、摸不著、留不住,有的地方雖然在企業關鍵部位安裝了實時監控,但是卻被企業動了手腳。破解大氣污染取證難考驗著立法智慧。

  最後,某些地方政府官員的態度曖昧,容易讓法律流於形式。當前,許多幹部頭腦中仍然存在GDP至上思想,對於污染氣體排放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讓執法工作很難有效開展。

  中央高度關注霧霾治理,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不僅是法制建設上的大事情,也是有關民生的大事情。期盼新的法律條款有利於明晰政府責任,有利於破解取證、執法難題,有利於增加違法成本,有利於強化執法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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