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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耕地佔用稅知識問答

  • 發佈時間:2014-09-10 04:33:43  來源:河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鄭州新區地稅局兩稅分局 主辦

  問:什麼情況下免征耕地佔用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暫行條例》規定,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佔用耕地,免征耕地佔用稅。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預備役部隊營房建設所涉耕地佔用稅、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2]956號)文件規定,預備役部隊佔用耕地用於軍事設施屬現行耕地佔用稅政策規定的免稅範圍。三、根據《財政部關於耕地佔用稅若干問題的批復》(財農字第316號)文件規定,土地管理局未成立,經政府其他部門1987年4月1日前批准爭議的耕地,按規定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換證手續的,免征耕地佔用稅。

  問:什麼情況下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如下:

  一、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産服務的生産設施佔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二、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問:什麼情況下退還耕地佔用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如下:

  一、納稅人臨時佔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佔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二、因污染、取土、採礦塌陷等損毀耕地的,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隔熱繳納耕地佔用稅。自損毀耕地之日起,在2年內恢復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繳納的耕地佔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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