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發行:面向全體投資者詢價如何?
- 發佈時間:2014-09-09 01:33:44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張書懷
證券法修訂已進入了修訂稿在業內徵求意見的階段,註冊制實施方案將於年底發佈。這些最新進展表明,註冊制離我們越來越近了。現行詢價機制能否適應註冊制的要求,註冊制又將對其産生怎樣的衝擊之類問題都亟須解決。為配合註冊制的推出,對詢價制這一舶來品加以本土化改革已成當務之急。筆者認為,把向部分機構投資者詢價改為向全體投資者詢價,可能是一種不錯的選擇。
由於我國的股市環境和發達國家的市場有很大不同,在國外市場普遍運用的詢價制在我國出現了許多問題,無疑,所有這些問題都將影響註冊制的順利實施。最突出的問題是,投資者和發行人之間未形成真正的博弈,報價方(詢價機構)的報價只是定價方(發行人和承銷商)的一種參考,而定價方卻可以左右報價方。再加上保薦承銷商和發行人結成利益高度一致的共同體,致使一、二級市場定價偏離度過大,新股紅利過於豐厚。而國外老牌市場卻是另一番景象:新股發行並非易事,承銷商要靠自身固定的客戶群,而承銷商與客戶群的關係是長遠的,與發行人的關係是一時的,承銷商在發行人和客戶群之間非得保持不偏不倚的關係不可,這就促成了投資者和發行人的充分博弈。同時,國外市場也沒有炒新股的習慣,因為新股未必一定比老股好,新股發行失敗或上市破發都是常態。
基於這樣的現實,在將詢價制本土化,或探索詢價制之外的本土化的發行新路子時,我們應該考慮通過幾個步驟,在一級市場逐步形成淘汰機制:一是完全市場化或逐步完全市場化,二是充分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並滿足其利益訴求,三是要逐步和最終消除一、二級市場定價過大的偏離度,四是消除炒新現象,五是使仲介機構處於中立地位。 為此,筆者建議,在新股發行詢價時,由向部分機構投資者詢價改為向全體投資者詢價。
具體做法有兩種:一種是向全體投資者詢價,投資者按自己的報價和申購量預交款。由於市場上存在多年的炒新情緒,初始階段可能會有部分投資者高價搶籌,可從申報總量中剔除部分高報價,剔除部分可考慮佔總申報量的10%至30%。然後,將剩餘申報量按價格從高到低排序,排到什麼價位能將本次擬發行股份發出去,就以此價作為發行價。該價位以上報價為有效報價,按申購量配售,也可設申購上限。第二種做法,是向開立賬戶5年及以上的機構和個人投資者詢價,不剔除高報價,定價方法同上。第二種做法應視發行規模只向詢價對象配售總發行股份的60%至80%,其餘部分由開立賬戶不足5年的投資者網上申購。賬戶開立5 年及以上投資者也可選擇網上申購,但網上網下只能選擇一方。
這兩種做法都將引導一、二級市場定價基本接軌,進而逐步消除一、二級市場定價偏離度過大的問題,抑制新股紅利過大的現象,讓新股上市首日破發增多並逐漸成為常態。經過一段時間的磨合,一級市場報價會變得理性,研判公司價值將成為報價前的必修課,二級市場不管定價多高均有人接盤的炒新情緒將慢慢消散;同時,讓全體投資者參與詢價也滿足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訴求,定價因而實現了完全市場化。不過,可能出現的問題是,初始階段定價市盈率會上浮,超募或有增無減,發行人和承銷商的利益共同體也不可能一下子就消除。但只要堅持一定時間,定價越高破發越多、虧損越重的現實,會逼迫定價市盈率下移,一旦一級市場認購不足或發行失敗,一級市場的淘汰機制就形成了。這時,也只有這時,承銷商才有可能關注如何構建自己的客戶群,才有可能回歸其中立的定位,此時才能將新股配售權交給承銷商。
另外,為了穩妥起步,可考慮有序推進,還可出臺一些配套措施。比如,保薦承銷商向全體投資者公佈其對被保薦公司的投研報告,鼓勵或組織其他權威投行發佈投研報告,以引導定價;規定新股發行完成到上市日有不少於三個月的鎖定期,將短線資金驅離一級市場,同時適當加大新股供應量等。有人認為炒新是因為新股供應不足,加大新股供應就能制止對新股的熱炒,實情並非如此。惡炒新股,是一、二級市場定價偏離度過大的結果。所以,只有在一、二級市場定價接軌的情況下加大供應量,才能有效抑制炒新積習。
(作者係資深財經評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