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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協議》昨簽署 滬港通駛上快車道

  • 發佈時間:2014-09-05 14:32:10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滬港通《四方協議》昨天在上交所簽署。該協議是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就滬港通業務進行四方合作的基礎文件,用以明確四方的權利和義務,內容涵蓋滬港通主要基本業務細節。

  ■深圳特區報記者 王欣

  訂單路由安排現雛形

  根據協議,滬港交易通的主要約定包括以下內容。

  建立訂單路由安排。其中包括:在遵守適用法律的前提下,上交所及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以下簡稱“上交所子公司”)和聯交所及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子公司”)將建立一項訂單路由安排,使接受滬股通投資者委託買賣滬股通股票的聯交所參與者可以通過聯交所子公司向上交所提交買賣訂單。同時,建立另一項訂單路由安排,使接受港股通投資者委託買賣港股通股票的上交所會員可以通過上交所子公司向聯交所提交買賣訂單。

  上交所通過在香港設立的上交所子公司接收來自上交所會員的買賣港股通股票的訂單,並將該等訂單傳遞到聯交所的交易平臺以在聯交所執行,以便促進和實現港股交易通。上交所應促使上交所子公司就在香港從事其活動,申請獲得《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的認可,及獲得承認為聯交所的特殊交易所參與者。上交所應盡其一切合理努力獲得所有其他的必要批准,使上交所子公司按本協議所擬議的內容在香港和內地運營。此外,上交所應按香港證監會可能提出的要求就其擬從事的與滬股交易通有關的活動申請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認可。

  聯交所應儘快在上海註冊成立一家獨資公司接收來自聯交所參與者的買賣滬股通股票的訂單,並將該等訂單傳遞到上交所的交易平臺以在上交所執行,以便促進和實現滬股交易通。聯交所應促使聯交所子公司就在內地從事其活動,申請獲得內地適用法律項下的經營許可並獲得承認為上交所的特殊的交易參與人,及就在香港從事其活動,申請獲得《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的認可。聯交所應盡其一切合理努力獲得所有其他必要的批准,使聯交所子公司得以成立並按本協議所擬議的內容在內地和香港運營。此外,聯交所應按中國證監會可能提出的要求就其擬從事的與港股交易通有關的活動申請任何的批准。

  風險警示滬股暫不納入

  協議約定通過滬港交易通進行交易的證券範圍。其中包括:上交所將接納上證180指數的成份股、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數成份股內而有股票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滬股為滬股通股票以供滬股通投資者進行交易。但所有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滬股暫不納入,所有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股也暫不納入。

  聯交所將接納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份股、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數成份股內而有股票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H股為港股通股票以供港股通投資者進行交易。但所有以港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港股暫不納入,有股票同時在上交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H股暫不納入,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滬股被實施風險警示的,無論其H股是否屬於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或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成份股,該H股暫不納入。

  對於曾被納入滬股通股票或者港股通股票,後不再符合前述條件的股票,投資者不可再買入但仍可賣出。

  股票買賣用人民幣交收

  協議規定,滬股通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僅限以人民幣交易和交收;港股通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僅限以港幣報價,以人民幣與國內結算或其結算參與人進行交收。上交所應在其規則中明確規定上交所子公司、上交所會員不得在聯交所以外的場所就港股結算通下持有的股票進行轉讓或提供轉讓服務;聯交所應在其規則中明確規定聯交所子公司、聯交所參與者不得在上交所以外的場所就滬股結算通下持有的股票進行轉讓或提供轉讓服務。

  協議還規定,上交所、聯交所中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以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數為基礎,自行開發期權、期貨及其他衍生産品;發行商擬以上交所、聯交所中一方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數為基礎發行權證及其他衍生産品在另一方上市的,由上交所與聯交所另行商定。

  上交所理事長桂敏傑在簽約儀式上表示,《四方協議》為滬港通業務合作構建了完整的協議框架,明確了四方就滬港通股票交易、結算、存管、市場監察的各項權利及義務,標誌著具體承擔滬港通市場組織業務的兩所兩司已經就各方面的機制安排達成完全一致。下一步,上交所將加快業務技術準備,儘快公佈各類業務規則,深入開展技術系統測試,為滬港通正式推出創造更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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