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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産經紀機構規範經營標準(試行)

  • 發佈時間:2014-09-05 11:32:56  來源:濱海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加強房地産經紀機構規範化管理,建立具有本市特點的房地産經紀業務公開制度,根據《天津市房地産交易管理條例》、《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等法規要求,現將房地産經紀機構在公示資訊、駐店經紀人員配置、示範合同文本使用、房屋資訊發佈平臺設立等方面標準規定如下:

  一、店面公示內容

  1.《營業執照》;

  2.《天津市房地産經紀機構備案證明》;

  3.服務項目、內容、標準;

  4.業務流程;

  5.信用檔案查詢網址;

  6.區(縣)局監管部門投訴電話;

  7.12358價格舉報電話;

  8.公示《告知書》、《天津市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天津市房産買賣協議》、《天津市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9.公示房地産經紀人員姓名、照片、註冊證號;

  10.總公司的經營地址及聯繫方式。

  二、駐店房地産經紀人員數量

  連鎖經紀機構總公司應當具備2名以上(含2名)註冊房産經紀人員,其中至少具有1名註冊執業房地産經紀人。

  連鎖經紀機構門店應當不得少於2名註冊房地産經紀人員。

  非連鎖經紀機構應當具備2名以上(含2名)註冊房産經紀人員,其中至少具有1名註冊執業房地産經紀人。

  三、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規範使用

  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包括出售、出租、承購、承租四套範本,房地産經紀機構應根據實際業務正確選用。房地産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説明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簽署《經紀服務合同簽約告知書》。具體標準如下:

  1.經紀服務合同簽約告知書

  標準:房地産經紀機構在簽訂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説明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係;應當由委託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委託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準;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和支付時間;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共八項內容。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託人簽名(蓋章)確認。

  2.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使用

  標準:房地産經紀機構接受委託提供房地産經紀服務,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的簽署應當按照《關於啟用<天津市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的通知》(津國土房市管[2011]445號)文件要求,根據實際業務種類在出售、出租、承購、承租四套範本中正確選用。

  3.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簽署

  標準:房地産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署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時,應當根據雙方約定正確填寫合同內容。並且,應當加蓋房地産經紀機構印章,並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産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産經紀人協理簽名。

  4.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保存

  要求:房地産經紀機構應當保存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保存期不少於5年。

  四、房屋資訊規範發佈

  房地産經紀機構發佈的房屋資訊應包括房屋坐落、面積、樓層及銷售價格。房屋資訊在發佈前,要與委託人簽訂《告知書》、實地看房、查看權屬證書及委託人身份證明、簽署經紀服務合同等。

  對大型連鎖經紀機構,我們要求機構建立內部統一的房屋資訊規範發佈平臺,將房屋實地查勘情況、權屬證書及委託人身份證明查看情況、經紀服務合同簽署情況等對外公開,便於消費者了解真實的房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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