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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梅州法院首發食品“禁止令”

  • 發佈時間:2014-09-03 08:55:00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梅州市豐順縣一男子徐某煥為了讓自家生産的腐竹有更好的銷路,在生産過程中添加甲醛次硫酸氫鈉(俗稱“吊白塊”),並予以銷售。近日,豐順縣法院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徐某煥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28000元,同時首次發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産、銷售活動。

  據了解,被告人徐某煥于2009年在豐順縣湯坑鎮開辦了一家腐竹廠,但並未辦理相關手續。3名男子戴某超、韋某塞、戴某熱(均已判刑)則在該腐竹廠打工,分工負責從採購原材料到銷售成品的整個流程。為了讓生産的腐竹有更好的銷路,從2012年5月下旬開始,被告人徐某煥就安排戴某超、戴某熱、韋某塞在生産腐竹過程中添加甲醛次硫酸氫鈉。2012年6月13日,豐順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聯合豐順縣品質技術監督局查處了該腐竹廠,執法人員在現場查獲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的腐竹共551斤。案發後,徐某煥因害怕承擔法律責任,一直外逃,直至今年6月30日,才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豐順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某煥作為腐竹廠管理人員,應當知道“吊白塊”是國家明文規定嚴禁在食品生産中添加的非食用原料,仍安排工人在生産過程中進行添加,並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了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時,依照相關法規適用緩刑,並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産、銷售及相關活動。

  對於這份“禁止令”如何令行禁止?據該院刑庭庭長徐淑斌介紹,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徐某煥要定期向當地司法所彙報自己的情況,通過接受隨機抽查,如果被發現繼續從事食品銷售活動,那麼他們的緩刑依法將被撤銷,那時他們就將真正失去自由,住進牢房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正確適用禁止令,對於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進一步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發揮非監禁性刑法在避免交叉感染、節約司法資源等方面有著獨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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