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瞞報重大食安事故責任人將被開除

  • 發佈時間:2014-09-02 11:31:54  來源:濟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9月1日訊(記者 盧虹)瞞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執法檢查中收受賄賂,相關責任人員將被開除。今天,記者從市食安委了解到,我市將制定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啟動最嚴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機制。

  該《辦法》規定,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有以下11種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將視情問責。11種情形包括: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確定本級食品監管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監管工作機制的;未建立、設立、明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機構的;未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食品安全年度監管計劃的;未完善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未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議、考核的;對上級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資訊和警示資訊,未及時組織相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對本轄區內投訴舉報處置不力,造成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在全市各類食品檢驗監測中連續兩年排名最後的;本轄區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發生後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較大損失的;瞞報、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礙、干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職責,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礙、干涉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的。

  《辦法》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監管執法或食品安全事故查處過程中收受賄賂的,參與、包庇或縱容食品安全違法犯罪3種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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