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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官員談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以‘抓鐵有痕’的勁頭抓落實

  • 發佈時間:2014-09-02 10:48:3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以‘抓鐵有痕’的勁頭抓落實”——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談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

  新華網北京9月2日電(記者華曄迪)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徐福順2日就相關問題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

  首次界定履職待遇、業務支出

  徐福順説,《意見》是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薪酬水準、職務待遇、職務消費、業務消費”的要求,第一次將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的工作保障和所發生的費用支出界定為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

  根據《意見》,“履職待遇”明確為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培訓三項,“業務支出”則被明確為業務招待、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通信等四項。

  “實際取消了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提法,把原合理的、必要的履職保障和合理支出確定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徐福順強調,除國家規定的履職待遇和符合財務制度規定標準的業務支出外,國有企業負責人沒有其他的“職務消費”,按照職務設置消費定額並量化到個人的做法必須堅決根除。

  《意見》同時提出四條禁令,對按照職務為企業負責人設置定額消費、支付履行工作職責以外、企業負責人向子企業和其他有利益關係的單位轉移各種個人費用支出、企業為退休或調離的企業負責人提供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等行為明令禁止。

  徐福順介紹説,《意見》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部委所屬的中央企業,具體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人民團體所屬的中央企業,即最終産權關係歸屬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部門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企業負責人則是指上述中央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直面突出問題 回應社會反響

  徐福順説,《意見》出臺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重要舉措,也是中央企業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改作風、反“四風”的深化,對切實解決突出問題,促進中央企業負責人廉潔從業,樹立中央企業良好社會形象具有重要意義。

  多年來,國資委、財政部等部門積極推進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工作,取得一定進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企業按負責人職務設置消費定額並量化到個人、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業務招待鋪張浪費等突出問題,社會反映強烈,亟待解決。

  在徐福順看來,不合理的職務消費在社會造成極壞影響,究其根源,既有部分企業負責人履職不規範、以權謀私的原因,也有缺乏對其明確界定和相應嚴格的財務制度規範的問題,看似一個大籮筐,啥都可以往裏裝;也有還缺乏有效、有力的監督處罰的原因。

  徐福順強調,中央企業需要進一步強化擔當意識、責任意識、奉獻意識,做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表率,這也是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的需要。

  以“抓鐵有痕”的勁頭抓落實

  徐福順表示,做好貫徹落實工作,是嚴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重要工作內容,國資委將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要求,組織和部署中央企業認真學習領會《意見》的精神,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研究制定中央企業各級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辦法,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一分部署、九分落實。”徐福順表示,將以“抓鐵有痕”的勁頭抓落實。一要落實監管責任主體,將按照國有企業監管職責,層層落實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監管責任。

  徐福順説,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部門,各地黨委、政府對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各中央企業對本企業集團總部和各級子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二要建立健全制度體系,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部門、各地黨委、政府,根據《意見》要求,按照監管職責研究制定規範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實施細則,各中央企業研究制定本企業集團總部和各級子企業負責任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管理辦法,細化管理規定,嚴格審核程式,明確相關標準,全面建立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制度體系。

  三要開展專項檢查,將《意見》貫徹落實情況,納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監督檢查工作。對審計或者巡視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開展專項治理,同時切實推進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規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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