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優先發展具有地域文化代表性的民辦博物館
- 發佈時間:2014-09-02 09:0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日訊 中國經濟網文化産業頻道記者從國家文物局網站獲悉,近日,國家文物局下發《關於民辦博物館設立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指導民辦博物館規範設立,提高辦館品質,促進健康發展。《意見》指出,設立民辦博物館,其展廳(室)面積與展覽規模相適應,不低於館舍建築面積的40%,不低於400平方米,展廳(室)適宜對公眾開放;此外,藏品不應少於300件(套),並進行造冊登記。中國經濟網文化産業頻道記者還發現,《意見》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國有博物館在職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博物館。
以下為《意見》全文:
關於民辦博物館設立的指導意見
文物博發〔2014〕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
近年來,民辦博物館發展迅速,已成為我國博物館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指導民辦博物館規範設立,提高辦館品質,促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博物館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民辦博物館發展的特點,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民辦博物館是指經過文物行政部門審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許可取得法人資格,利用非國有的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及其他非國有資産設立的博物館。
民辦博物館的設立審核,應以屬地管理為原則。
應優先發展具有門類特點、行業個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辦博物館,以及致力於搶救瀕危歷史見證物、填補某領域空白的民辦博物館。
二、設立民辦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適宜的辦館場所。
館舍應符合《博物館建築設計規範》等國家和行業頒布的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設置專用的展廳(室)、庫房,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和消防設施。
展廳(室)面積與展覽規模相適應,不低於館舍建築面積的40%,不低於400平方米,展廳(室)適宜對公眾開放。依託歷史建築、故居、舊址等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産實物並以其原狀陳列為主的博物館,展廳(室)面積可適當放寬。
館舍應以民辦博物館自有為主;租賃館捨得,應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賃證》,租期不得少於5年。由舉辦者或他人無償提供使用館捨得,應由所有者提供場地無償使用證明。
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館作為辦館場地申請辦館。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飲場所、地下室和其他不適合辦館或有安全隱患的場地作為辦館場所。
民辦博物館的註冊地,應與其館舍地址相一致,與其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二)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構成體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資料。
藏品應當真實可靠且來源合法。
藏品不應少於300件(套)。依託歷史建築、故居、舊址等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産實物並以其為主要保護、研究、展示內容的博物館,以及以大體量實物收藏為主的博物館,藏品數量可適當放寬。
藏品應該進行造冊登記。
(三)具有基本陳列計劃,展覽內容應當科學準確。
(四)具有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辦館註冊資金係指舉辦者在扣除用地、建築、設備設施、藏品等投入外,能保證民辦博物館年度正常運作的流動資金,最低限額為50萬元人民幣。
舉辦者用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産權以及其他財産作為辦館出資的,所佔比例不得超過其註冊出資最低額度的40%,同時經具有評估資質的仲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並提供有效的權屬證明。
(五)民辦博物館的名稱應符合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要求,擬定名稱需經登記管理機關預審。
(六)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博物館章程。制定章程要符合《民辦博物館章程示範文本(試行)》要求。
(七)具有依法設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社會人士代表等人員組成的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其組成人數應在3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博物館從業經驗。民辦博物館接受政府資助或有政府財産投入的,其理事會宜有政府代表或政府指派的人員參加。
(八)配備符合條件的專職館長或副館長。民辦博物館的專職館長或副館長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相關領域學術專長和5年以上博物館從業經驗,無不良博物館從業記錄,身體健康,能勝任博物館管理工作。
(九)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與辦館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不應少於6人;其中專職人員佔60%以上,且專職人員60%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十)建立符合博物館專業要求的組織機構,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按章程規定産生。
(十一)舉辦民辦博物館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博物館的個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非本地註冊的社會組織,須在本地相應機構登記註冊,獲得許可。在本地辦館須是本地常住人口,或已在公安機關辦理一年以上暫住證明的外地人口。
國家機關及國有博物館在職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博物館。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聯合出資辦館的,須簽署聯合辦館協議並經公證機關公證,協議中應確定其中一方為主辦者,並載明各方出資數額和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合作期限、爭議解決辦法等。
屬捐贈性質的藏品、資金等資産,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捐資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三、設立民辦博物館,應當按照《博物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向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館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舉辦者名稱或姓名,博物館名稱、地址、宗旨、業務範圍、藏品與經費的來源和數額及管理使用、專業技術人員情況、內部管理體制等。
(二)博物館章程。
(三)合法有效的藏品證明文件。包括藏品清冊和圖錄(包括登記號、名稱、類別、年代、質地、實際數量、品質、尺寸、現狀、來源、藏品圖片)及藏品合法來源説明、藏品鑒定證明,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藏品清冊和圖錄中所涉及的藏品均已作為擬設立博物館的固定資産的公證文書。
(四)基本陳列大綱(含專家論證意見)。
(五)理事會(董事會)成員名單、簡歷及首屆籌備會議決議。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擬聘館長、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七)合法有效的辦館資金證明文件(驗資報告)及舉辦者在民辦博物館存續期間不抽逃註冊資金的承諾書。
(八)舉辦者不要求取得經濟回報(博物館的盈利不得分配)的約定。
(九)辦館場所證明。
(十)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辦館場所安全驗收合格證明或消防備案受理憑證等文件。
(十一)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登記通知書》。
(十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
(十三)所在地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
四、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博物館評估機構,對舉辦者提供的辦館申請材料以及實際辦館條件和辦館能力,進行審核評議或評估論證,由專家或評估機構出具《審核評議意見》或《評估論證報告》。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審核評議意見》或《評估論證報告》,作出“同意設立”或“不予同意設立”的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以書面形式在規定期限內送達申請人;作出不予同意設立意見的,應當説明理由。
審核意見應當包括對擬設立民辦博物館章程草案、財産情況(特別是藏品、資金的民辦性)、藏品真實性、陳列展覽科學性、擬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格、場所設備、組織機構等內容的審查結論。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及時將同意設立的民辦博物館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章程等主要資訊,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告。
五、民辦博物館經審核同意設立後,應當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到主管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法人登記。民辦博物館應當自取得法人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向社會開放,並應按規定參加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的博物館年檢活動。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要根據上述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民辦博物館設立的標準或辦法。同時,對已設立但未達到相應條件的民辦博物館,進行整改。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201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