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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員熱議全面禁止煙草廣告、明星代言先使用規定

  • 發佈時間:2014-08-31 10:45: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前一陣子,網上有個帖子特別火,是世界各地煙盒的照片。簡單説,那些煙盒上佔據最大面積、最顯眼的,就是因為吸煙而發生病變的各種器官,可以説是觸目驚心。讓我印象特別深的就是,除了咱們都知道的肺部,吸煙對人體的幾乎所有內臟,甚至包括四肢、骨骼乃至精神,都有傷害。

  想想看見這樣的煙盒,您在買煙的時候,或者從這樣的煙盒裏拿出一根準備抽的時候,一定會掂量掂量。再不濟,抽煙的時候心裏也會多了一份負罪感。這也就達到了人們設計這樣香煙包裝的初衷。

  相比之下,我國的情況好像就不一樣了。您看那些煙盒,大都是帥氣的燙金大字、漂亮的商標,那簡直就是一件藝術品。不但不負罪,而且看了就想買。這對青少年的誘導作用尤其大。還一些在室外特別火車站常見的諸如“鶴舞某某,我心飛翔”、“山高人為峰”等等廣告,雖然沒提煙草的事,但是誰都知道那就是煙草公司的廣告。

  因此近日,中國工程院院士鐘南山、著名主持人趙忠祥、心血管病專家胡大一等132位著名專家和社會知名人士,就聯名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呼籲新修訂的《廣告法》全面禁止煙草廣告。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廣告法修訂草案,全面禁止煙草廣告是否應該入法,也引起與會人員的熱議。

  現行廣告法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佈煙草廣告,但是現實中,以公司名稱而非煙草本身做廣告等大量變相的煙草廣告依然存在。此次的修訂草案對變相發佈煙草廣告的行為提出禁令,而且將禁止發佈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和場所作了擴充,並明確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儘管如此,楊邦傑委員指出,這仍然是選擇性禁止,存在漏洞。

  楊邦傑:比如餐館裏就可以、餐巾紙上就可以,可以想出很多很多的這種手段。對企業來講它是法無禁止即可行。

  我國在2003年11月簽署了世界衛生組織的《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其中規定:“每一締約方都應根據其憲法或憲法原則廣泛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呂祖善委員説:

  呂祖善:參加公約制國家實際上是兩種做法,一種叫全面禁止,所有的廣告都不準有,一種叫嚴格禁止,大眾媒體不準有,戶外不準有,那麼我們現在就是採用了嚴格禁止,所以我們現在討論的就是我們究竟是全面禁止還是嚴格禁止。

  多位與會人員建議,將全面禁止發佈煙草廣告寫入法律。作為我國控煙協會的成員,叢斌委員曾對此做過調研。

  叢斌:我國憲法總綱明確規定,保護人民健康是國家的基本職責。截止目前,吸煙有害健康這已經成為國際上的公理,也有這方面的科學證據。我也調研了這個煙民們,他們都主張不要再搞煙的推銷了,不要再毒害為吸煙的人了,他們已經誤入歧途了,因為他有明顯的煙草依賴。所以他自己要後悔了,基於這種情況,我想我們不能採取任何的一個國家行為來助推擴大煙草消費群體的行為,尤其是以法律的形式。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韋飛燕建議,如果不能將全面禁止煙草廣告寫入法律,應該對禁止的媒介、形式和場所做排除法規定,而非現在的列舉法規定。

  韋飛燕:列舉法列的再多也列不完的,還是存在很大的漏洞,所以建議用排除法的表述方式,就是規定你只能在什麼樣的媒體做廣告就行了。

  除了煙草廣告,廣告法修訂草案還關注了明星代言的問題。如果面對兩款同類型的商品,你是會選擇明星代言的品牌還是選擇沒怎麼做過廣告的品牌?可能大部分人會選擇前者。特別是最近有媒體調查,某南韓男演員在中國突然走紅以後,連續代言了35個産品。其在南韓的片酬只有30萬元一集,但是他的中國代言一般都達到1000萬元一個,做廣告幾乎成了正業。

  明星代言的産品影響力大,但是他們代言的産品一旦出了問題,面臨的爭議也特別大。所以這次廣告法修訂草案中,增加了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其中,“明星代言産品時須先使用”等等新規定也引起了與會人員的熱議。

  此次提交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首次引入"廣告薦證者"的法律概念,也就是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推薦或證明的人。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審議中,多位與會人員對"明知或應知"這一限定提出意見。任茂東委員説:

  任茂東:沒有一個薦證者説我知道錯了,我推薦的,説你這麼想是沒有意義的,知道不知道與你沒有關係,只要是侵權了,允許老百姓進行侵權的投訴。

  陳昌智副委員長指出:

  陳昌智:假如他説他完全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那就沒責任,我認為只要他做了這個廣告的薦證者,他就應該承擔責任,你都已經打了這廣告,你怎麼不知道?你不知道它是假的,你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草案還規定,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進行證明"。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認為這樣的規定難以界定和執行。

  賈春梅:該如何界定廣告薦證者是否使用過某一商品或者服務呢?現實中,明星為了代言臨時使用一次算不算使用過呢?從這個角度來看,這個規定很容易規避,是沒有約束力的規定,或者在執法上會存在很大的難度和爭議,這個規定應當進行完善。

  的確,廣告雖然不少消費者直接使用的産品,但是它直接影響著消費者的選擇。在廣告法修訂草案的討論當中,大家還討論了如何禁止搜索引擎排名成為虛假廣告推手、以及媒體是否也應該為廣告的真實性負責等等問題。我們也期待著未來一個乾淨、規範而又真實的廣告市場。畢竟,廣告問題其實也是民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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